最高检修改规则防检察权滥用
对可采取可不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坚持“不采取”
《工人日报》(2012年07月18日 001版)
本报北京7月17日电 (记者张伟杰)记者17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为准确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职能的新规定,最高检修改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强调检察机关要把握好权力边界和权力限度,强化自我约束,防止权力滥用。
据介绍,修改后的刑诉法在赋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诸多新职能的同时,也对检察机关规范行使职权、加强自身监督制约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高的要求。
依法规范地行使检察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监督制约制度,切实保障检察权规范行使;
依法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在适用强制措施时,要注意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对可采取可不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坚持“不采取”;能采取低强度措施的,不采取高强度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后,随着诉讼进展和案情变化,要对“必要性”进行审查,该变更的要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防止将例外规定常态化。在实施刑诉法过程中,首要的是遵守一般规定,不得已时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用特殊规定,不能违背立法初衷,将例外规定常态化;
切实保障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一定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对严重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要依法监督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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