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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7月17日 星期一

劳务派遣工同样享受高温津贴

原则上由实际用工单位支付

《工人日报》(2012年07月17日 007版)

本报讯 (记者罗娟)近日天气炎热,有部分企业因为劳动者是劳务代理工或者劳务派遣工,拒发高温津贴,记者在采访了有关劳动法专家后提示劳动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等部委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劳务工应该同样享受高温津贴。

专家提示,劳务派遣员工的高温季节津贴,原则上应由实际用工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实际用工单位负责员工的考勤和防暑降温等工作,由实际用工单位支付较合理。

此外,该专家认为,发放高温津贴应坚持同工同酬原则。单位聘用的特殊劳动关系职工,如协保人员、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等,凡符合规定的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的,都应领取高温津贴。

但有些涉及特殊情况的岗位,是否发放高温津贴,应视实际工作状况作出合理判断。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特别强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签订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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