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2年初,北京一个律师事务所历时半年,对27个省、自治区80个城市的环保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80份“环保答卷” 欲知哪里的水喝不得,难!

PETER PARKS/东方IC
“你们的申请我们局长看过后直接扔了。”
“你们的申请涉及到国家秘密,我们不能给你们。”
“我们给你公开,能不能不再复议或者诉讼?
……
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从2012年初开始,历时半年,对27个省、自治区80个城市的环保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最终获得63份答复。文章开头的种种“无厘头”回答,就是义派律师事务所在向各地环保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时得到的部分回答。
6月30日,义派律师事务所公开了这份以国内80个城市为申请对象的“城市环境信息公开情况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目前公民、社会组织获取政府环境信息成本高;尽管申请公开的事项早就写入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但地方环保部门不仅缺乏公开信息的动力,也尚未形成固定的统一口径和公开规范。
仅两成在规定时间答复
据介绍,这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对象是中国废水企业最密集的80个城市。“我们向这样的城市申请信息公开,目的就是想知道废水企业最密集的80个城市的政府监管力度和监管效果怎么样,如果他们监管的非常好,那当然是应该的,如果他们都监管的不好,那可见我们的监管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报告负责人、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振宇说。
在申请的过程中,义派的工作人员选择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与大家日常生活关系比较密切的的八项: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并且不公布或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名单;他们受到了何种处罚?
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
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
自愿公开“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等环境信息的企业名单;他们受到了何种奖励?
“污染物”的具体种类有哪些?
申请的结果并不令王振宇满意。在义派律师事务所获得答复的63家环保局的环境信息公开中,对污染物超标企业进行公示的仅有8家,公示率仅为13%;对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中的企业公示率就更低,不及5%,仅有两家予以公示。
经过半年的申请,最终获得63份答复。其中59份是至少提供一项政府信息的有效答复,法定期限内答复的是20份,电话沟通后作出答复的11份,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答复的32份。
排污超标企业“被潜伏”
据此次调查的执行人、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恩泽介绍,在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情况调查时,发现地方政府对污染超标企业的公示透明度很低,仅有8家公示污染排放超标企业名单。而“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的公示透明度更低,63家被调查环保局中,仅有两家公布了企业名单。
在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并且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名单;他们受到了何种处罚?”情况调查时,发现仅有8家环保局公布了存在该问题的企业并提到了处罚措施。
到底是超标排污企业真的少,还是政府根本没公布?华北地区一位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一语道破:不可能没有超标排污企业,但是如果一旦公之于众,会影响这些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环保局不愿意公布这样的信息。
王振宇说,由于这个问题影响到相关部门的政绩、影响到当地企业利益,所以在申请过程中,大多数环保部门都回答称“没有排污超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王振宇建议国家建立更完备的公示制度,满足公众知情权,监督排污超标企业。
获得政府环境信息“好难”
据王振宇介绍,在这次多达80份的信息公开申请调查当中,调查团队拨打了60家环保厅、局电话共600余分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5件;提出行政诉讼4起……耗费了大量时间,方获得63份答复,且有4份答复为“不予公开”或要求“重新提出申请”。其中的沟通、复议、诉讼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均有可能使得申请落空:通讯地址无法查询、有误或不完整;若不按照当地提供的表格进行申请,就有可能遭到拒绝;环保局电话接听人态度大多恶劣,或者电话永远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而且,地方环保部门常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拒绝公开环境信息。比如,“不是本地居民,该地环境质量等事项与本人工作、生活无关”;“超出能够公开的范围”;“涉及商业秘密”等。有的变相拒绝公开,如要求一事一申请;要求到当地环保局接受身份调查;要求必须有上级审批。
“我们发出申请的时候,很多环保部门常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当我们提出复议或者诉讼时,这些理由就不提了,反而提出‘我们给你公开,你能不能不再复议或者诉讼’,看来他们这个原则也不会很坚持,当我们复议或者诉讼的时候,涉及到各种秘密也会给我们公开。”王振宇认为,行政复议是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有效的救济途径。在此次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行动中,通过行政复议得到的答复占全部答复量的比例高达40%。由此可知,上级部门的监督仍是行政部门最为重视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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