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酒店向政府致歉:主体和对象错乱
浙江《瑞安日报》近日刊登一则当地酒店向政府的致歉信,称6月4日晚相关部门莅临指导工作,酒店未积极配合,“希望你们能够谅解”。致歉信被贴到网上后引发围观。瑞安日报负责人称,该酒店拒绝执法,经批评后答应写致歉书表态,但用词模糊引起误会。(见6月13日《齐鲁晚报》)
该致歉信“陈述事实不清”、“用词模糊”,当然是引起网友围观误会的直接原因。“莅临指导工作,未积极配合”等致歉词自然很容易让人浮想联翩,很多网友甚至怀疑:难道是酒店因为没招待好市府办工作人员?
如今,真相澄清了——政府之于酒店,并非“指导工作”而是“执法查处”,酒店之于政府也不止是“未积极配合”,而是“无理拒绝阻挠”。
面对如此真相,人们仍会有许多疑问。比如,既然是“市府办牵头工商、环保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查处行动,且酒店确实存在“无证违规经营、噪声扰民”等违法情形,后者何以胆敢且能够“无理拒绝、阻挠”?再如,对于酒店“噪声扰民”且“无理拒绝查处”等恶劣行为,政府何以会选择接受“答应写致歉书表态”这种怪异的处理方式?在政府行政执法中,分别作为行政对象和行政主体的酒店、政府之间,适合和应当存在一种道德层面上的道歉与被道歉的关系吗?政府有向行政对象索取道歉的权力吗?
答案无疑是否定的。一方面,从“行政执法与被执法”的权力运行逻辑来看,如果被执法者有错,政府只要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制裁即可,没有额外索取道歉的权力。另一方面,从“服务与被服务”的公共服务逻辑来看,政府努力提供各种公共服务本是分内职责,没有理由向被服务者索取道歉。相反,如果政府服务质量不佳、水平不高,民众不满意,政府首先倒是有致歉的必要。
就此而言,上述致歉事件中,真正缺少的是酒店因噪声扰民向民众的致歉;是政府没能及时查处酒店不法行为、有效维护公共秩序而向民众的致歉。而事件中的真正误会,并不在致歉信本身的表述与措辞,而是致歉主体和对象发生错乱——不该接受致歉的(政府)被致歉了,而该接受致歉的(民众)却没能得到致歉;同时,一个该致歉的(政府)忘了致歉,另一个该致歉(酒店)的又“致”错了对象。
这些误会的产生,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当下官与民、政与商、商与民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法治逻辑,尚有待进一步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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