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全面铺开
《工人日报》(2012年06月13日 04版)
本报北京6月12日电(记者 董沛)今天,从中国人民银行传出消息,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六部委已经联合审核下发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名单下发后,境内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依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2012年3月,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对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上报了企业名单,在此基础上,六部委对企业进行了联合审核。
据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按照相关要求和审慎监管规定,依托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加强审核,切实防范风险。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得存放境外。六部委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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