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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6月09日 星期一

【法律服务】“全权代理”为何不能代为上诉?

《工人日报》(2012年06月09日 06版)

编辑同志:

我的一套住房对外出租,期间出了点小麻烦,房客起诉了我。开庭前,我被单位派遣到国外工作一年,因为没有时间处理这件事,便委托了朋友当我的代理人去应付这个官司。为了让朋友能在诉讼中见机行事,我在授权委托书的代理权限中写明“全权代理”。回国后,判决结果比我想像的严重,朋友告诉我,判决后他想提起上诉,但未被允许,所以让房客“占了便宜”。请问有“全权代理”权的代理人,为何不能提起上诉?

读者 董银生


董银生: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一般情况下,代理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前者指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如代理起诉、提供证据、发表代理词、进行一般性辩论等等。后者除了“一般代理”的权限外,还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由此可以看出,无具体授权的“全权代理”不是一种全面的授权,而是一种限制授权,它仅仅属于“一般代理”,而非“特别授权代理”。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的本意是想将打官司的诉讼权利全部委托给你朋友,但因为你并未写清具体授权事宜,因此该“全权代理”只能视为一般代理,你朋友无权代你上诉,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

法官 陶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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