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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6月09日 星期一

5月中旬,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经过长达一年多时间的审理,对一起交通肇事伤狗案作出判决

南京天价“狗医疗费”诉讼落槌

——原告主张3万余元法院只判赔1000元

本报通讯员 孟亚生
《工人日报》(2012年06月09日 06版)

在许多城市和乡村,宠物犬已经成了老年人生活中的“伴侣”,但因为遛狗或其他原因,宠物犬也时常成为诱发交通事故、传染疾病的祸因。这个矛盾始终存在,但至今无解。乔啟明 摄

时下,养狗的人越来越多,尤其是空巢老人,把养狗作为驱赶孤独,排遣寂寞的办法之一。许多人与狗相处时间长了,与狗产生了感情,把狗当成了家庭中的一员。家中的人被车撞残了,肇事者要赔,那狗被撞残了是赔还是不赔?如果要赔怎么赔?为治疗狗而付出的巨额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该不该赔?狗被撞残,导致主人伤心,由此引发的精神损失该不该赔?最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例汽车撞伤小狗引发的索赔案。

肇事车辆速度快

宠物犬撞成重伤

2010年2月16日早晨7时许,家住南京虹桥的徐元老人像往常一样,牵着“雪纳瑞”犬名唤“丽娜”的宠物狗在小区附近的道路上散步,全然不知一场灾难正在悄悄逼近:一辆轿车飞快地从他身后赶来,由于车速过快,躲避不及,“丽娜”被撞得飞了出去。

看着被撞得血淋淋的“丽娜”躺在地上哀嚎不停,徐元老人心疼极了。6年前,“丽娜”出生3个月后,朋友将其送给他。6年来,“丽娜”陪同徐元夫妻俩散步,每当徐元离家外出办事时,“丽娜”总要趴在阳台上目送。一天深夜,夫妻俩熟睡之中被“丽娜”的狂吠声惊醒,急忙起床查看,原来晚上做饭后煤气阀没有关紧,正在扑哧扑哧地散发着煤气……

肇事司机见撞伤了狗,车子略微减速一下,立即又恢复车速快速向前驶去。徐元见状,十分恼火,当即声嘶力竭地大叫“停车!停车!”前面散步的市民听到叫喊声,拦了上去,逼停了轿车。司机答应赔偿徐老的损失,但称不能超过一百元。

“将我的‘丽娜’撞伤了,岂能区区一百元就了结?”徐元一听,气不打一处来,当即报警求助。

交警赶到现场,经过勘测,对此次交通事故当场作出了认定,认定肇事司机车速过快,疏于观察,负事故全责,徐元牵着狗正常行走,不负责任。

老夫妻力救爱犬

医疗费超过3万

事故发生后,徐老将“丽娜”送到了南京农业大学动物医院救治。医生检查后,发现右侧髋骨骨折、坐骨骨折且膀胱内有积液,需要手术治疗。

手术之前,医生把徐元夫妻叫到一旁说:狗伤得太重,手术量很大,如果施行手术,仅手术费就需要2万元,如果再加上药费、后期康复治疗费,费用不是小数。

一听手术费需要2万元,徐元心中犯了难。夫妻俩退休后,虽然有养老金,但日子一直过得紧巴巴的。“救还是不救?”经过短暂的协商后,一致决定:“即使砸锅卖铁,也要救!”因为6年的相处,他俩已经把“丽娜”当作家里的孩子。

经过长达8个小时的手术后,“丽娜”终于转危为安,住院治疗了两个月后渐渐恢复健康。住院以来,徐元夫妻每天坐公交转地铁,给“丽娜”送饭、换药,家里、医院来回跑,常常累得腰酸腿痛。

出院后,“丽娜”一段时间尿失禁,夫妻俩就买了尿不湿给它用。为了让双腿受伤的它早点能够走路,夫妻俩还买了一辆康复训练车,每天花数小时训练“丽娜”跑步。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丽娜”终于可以学会用三条腿走路了。

协商赔偿终不成

犬主诉讼上法庭

徐元盘算了一下,治疗“丽娜”的费用前前后后花了3万多元。他找到肇事司机,要求赔偿为治疗“丽娜”而支付的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交通费等费用。肇事司机一听,为了救治一条狗,花了这么多钱大吃一惊,说啥也不肯赔。经过多次协商,司机表示愿意赔偿一千元。

“你不是买了交强险、三责险了吗?”徐老提醒肇事司机,可以让保险公司赔呀。然而,保险公司一口拒绝了。

协商不成,2010年5月,徐元将肇事司机和所在单位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他在诉状中称:“丽娜”是其合法饲养的宠物狗,极通人性,其一家在感情上对“丽娜”有所寄托。现“丽娜”全身多处骨折,伤情严重,无法正常活动,这使全家人的生活习惯被打乱且生活质量受损,经济上遭受损失,精神上带来痛苦。在起诉请求一项,他主张三被告赔偿医疗费30448.4元、交通费260元、护理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总计3.6万余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肇事司机认为,“雪纳瑞”是一条狗,市场价只有2000元左右,现原告要求赔偿3.6万元,远远超过了狗的自身身价,不合情,也不合理。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轿车撞了人,完全可以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治疗费、医药费、护理费、伤残金等费用,超出部分,也可以在三责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而给狗赔偿,法律没有规定。

原告徐元老人及其代理律师认为,虽然“雪纳瑞”犬市场价格在2000元上下,但狗是有生命的动物,而且是有一定智商的动物,因此不能以狗的市场价格来衡量狗的自身价值,就像不能用金钱考量人的生命的价值一样。

徐元说,“丽娜”到他家已经6年多时间,已经成了他和老伴的精神寄托,现在“丽娜”身受重伤,他和老伴很痛苦,因此提出赔偿3000元精神损失费,并不为过。

被告对交警作出的肇事司机负全责的事故认定书也有不同看法,认为《道路交通法》中没有赋予宠物路权,由此发生的事故只能是交通意外,很难说是车之过,还是狗之过,应该认定为双方无过错,既然无过错,赔偿也就无从谈起。

徐元及其代理律师认为,原告合法取得养狗证,也是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进行拴养及牵着狗散步。既然是合法的,就应该受法律保护,由此导致的损害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现在交警已经作出了肇事司机负全责的责任认定,被告就应该为自己的过错买单。

最后,法院在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时,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宠物犬受伤系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等不应承担。

由于双方分歧很大,调解失败。因此案是一种新型的车撞狗交通事故,该不该赔,如何赔,合议庭显得十分慎重,没有当庭宣判。

2012年5月中旬,笔者从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获悉,法院经过长达一年多时间的审理作出判决,认为肇事司机开车是职务行为,判决肇事司机单位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原告主张的为抢救宠物犬而产生的医疗费30448.4元,已超过了宠物犬本身的价值,超出的支出,属原告自愿支付的扩大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释法

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古平接受采访时详细解释了判决依据。她说,虽然狗是有生命的,也很通人性,但狗是可以买卖的,狗没有独立的人格,它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到法院来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狗没有行为能力,只属于权利的客体,从法律的角度看是一种物,狗只能作为狗的主人的财产。我们对动物的生命尤其像狗这种通人性的动物应该保护,但动物不具备与人一样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肇事司机撞伤狗导致的是财产损失而非人身损失,因此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0448.4元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

古平说,此案中,交警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那么根据过错的大小确定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原告饲养的狗被撞后身受重伤,可以视为狗灭失了,肇事方应按照它的全部价值予以赔偿,依照目前市场的价格,一条“雪纳瑞”犬,平均价格2000元,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2000元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古平认为,本案宠物犬系有生命的特殊财产,且系徐老的朋友赠与,犬主饲养过程中投入了人力、财力,并建立了感情,其受伤后主人不惜代价尽力救治,虽经医治但后肢仍不能站立的伤情,均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因此该犬作为宠物不仅具有价值属性,还具有一定人格象征意义的精神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此,法院酌定徐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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