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7月1日起施行
闲置两年土地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工人日报》(2012年06月08日 004版)
本报北京6月7日电(记者董沛)今天,国土资源部正式对外发布修订后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该办法规定,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新《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办法》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办法》明确了六种闲置土地最后处置利用方式: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以及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对于恶意囤地、炒地,《办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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