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157)幼儿园里“闹心”事儿
上幼儿园难,可是上了幼儿园家长也并非从此万事大吉。北京市密云县法院法官近日对该院受理的幼儿园侵权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近年来幼儿园侵权事件频发,不仅导致不少幼儿受伤甚至致残,还由此引发了诸多纠纷。
幼儿园中孩子落下终生残疾
美美是蓝天幼儿园中班的学生,2011年初的一天,蓝天幼儿园的校车将美美等学生送到一个路口,随车人员就将美美交给了她12岁的姐姐娜娜,后娜娜带领美美横穿马路时,被一辆轿车撞倒,导致美美双股骨干骨折。后经北京市法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美美双股骨干骨折后下肢不等长,构成八级伤残需要终身治疗。
幼儿园方称已经将孩子送出幼儿园并交至美美家人手中,因此没有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后法院认定蓝天幼儿园存在过错,对这次事故负有相应的责任,判决幼儿园赔偿美美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847.7元。
法官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40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由于校车未将美美送至其成年家属的监护范围内,故仍应对美美负有义务。虽然肇事司机造成了美美的人身损害,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同时蓝天幼儿园也需承担补充责任,赔偿美美的损失。
美美受伤害,美美的父母也有很大过失。家长尤其是非独生子女家庭的家长,往往将接送、照顾孩子的任务交给孩子的哥哥姐姐,而他们大多也是未成年人,这样就给孩子的安全问题埋下了隐患。因此提醒家长,无论多忙,一定要尽到应尽义务,在照顾孩子的问题上考虑周全。
办学不合法出事踢“皮球”
4岁的小轩在一个幼儿园上学,一天交作业时被淘气的小郭用脚绊倒,但老师看到小轩明显很不舒服却未采取任何措施,更没有告知小轩的母亲这一情况。当晚,小轩出现头晕头疼症状,后被医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在了解了事情真相后,小轩一家将小郭、幼儿园的老师以及管理幼儿园的单位一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发现,该幼儿园并未注册,属于“黑幼儿园”,最终判决小郭的监护人郭某赔偿小轩损失11084元,幼儿园老师高某赔偿小轩8313元,幼儿园的管理单位赔偿8千余元。
法官解析:
小轩在就学期间受伤,相关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小郭用脚绊倒小轩,是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小郭的监护人郭某对小轩的损失应负主要赔偿责任。高某作为小轩、小郭所在班级的教师,疏于对班级的管理,对可能产生的危险认识不足,对小轩的损失应负次要责任。幼儿园的管理单位因疏于对幼儿园的管理,致使该幼儿园未登记注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入园难”已经成了许多家长的“心头大患”。为了急着入园,很多家长会忽略审查幼儿园的资质。而一些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不及时对幼儿园注册管理,一旦出了事故,孩子就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这样的幼儿园中,往往存在一些缺乏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就如本案中的幼儿园老师一样,出了事由于害怕家长追责,还隐瞒事实真相,这都很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保险到期孩子受伤幼儿园担责
四岁的小女孩青青在一家幼儿园上学,幼儿园要求家长每年为孩子购买一份“学平险”,保费100元,保险责任包括在缴纳保险费一年内,幼儿因意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报销比例80%。
青青的保险到期前,幼儿园曾多次催促青青父母及时续交保费,但青青的父母没有及时续保。青青的保险到期后第二天,青青的妈妈将她送至幼儿园,青青的妈妈承诺下午接孩子放学时缴纳保费,于是幼儿园照常接纳青青托幼。
就在当日下午,青青在幼儿园内被另一个小朋友强强撞倒,导致手臂骨折,青青到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000元。就青青所受损害赔偿问题,青青的父母与幼儿园、强强父母协商未果,于是青青将强强及幼儿园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幼儿园赔偿青青各项经济损失一万元。
法官解析:
本案中的青青才4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此处规定了幼儿园的无过错责任,即幼儿在幼儿园内受到人身损害,就推定幼儿园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非幼儿园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虽然幼儿园提出其应在保险报销范围内免责,但因该保险非法定强制险,且保险到期后,幼儿园仍接纳青青入园,就仍对青青负有教育、管理义务,在此发生的损害,幼儿园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由于强强撞倒青青的行为是在幼儿园内发生的,该行为不是因其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造成的,所以强强的父母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密云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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