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劳动争议调解成功率在85%以上
天津发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标准
《工人日报》(2012年06月01日 002版)
本报讯 (记者姜明 通讯员黄华昶)日前,天津市人社局和市总工会联合发布《天津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标准》。《建设标准》以建立“有组织、有预防、有调解、有保障”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机制为目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使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有了新的标准化要求。
《建设标准》以国家级和市级劳动争议调解示范企业为重点,通过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业务指导与协调服务。对落实“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处理争议“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提升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将发挥积极的指导、示范、推动作用。
《建设标准》提出,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预防调解工作。要建立完善预防机制,加强法制宣传,提升预防争议的意识;健全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劳动争议;搭建沟通平台,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建立预警机制,实时掌握劳动关系状况。要建立健全调解工作制度、调解工作联系制度、调解绩效评估制度,保证劳动争议的年度调解成功率在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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