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156)“抢”孩子 混合抚养遭遇的法律尴尬
现如今,年轻父母为了工作、养儿两不误,要么请来家中老人、亲戚,一同抚养孩子;要么今天把孩子送爷爷奶奶家,明天送到姥姥姥爷家,周末再带回自己家……这种养育孩子的新方式,被称为“混合抚养”。
混合抚养,客观上满足了多方需求,但不可避免的是,这样的方式也容易导致家庭矛盾。当此类纠纷上升到诉讼层面时,法律常常显得无能为力。
混合抚养成家庭矛盾导火索
法官通过审判发现,因混合抚养导致家庭矛盾,继而引发的离婚诉讼并非个案。很多离婚案件,都是源于养育孩子过程中的一些小分歧,由于协调不好,导致婆媳、姑嫂等家庭成员间的矛盾。当家庭矛盾越来越难以调和,婚姻就容易破裂。
在法律问题之外,混合抚养还容易导致孩子早熟。在大多数情况下,共同参与孩子的抚养者对孩子都是百分百的爱,但不经意间,对孩子共同的爱与各抚养者间的矛盾均可能催促了孩子的成长。有心理学家研究认为,各抚养者内心都在乎孩子是否喜欢自己,对孩子有意识或无意识形成竞争关系,甚至争夺孩子的关注与爱,容易让“一切尽收眼底”的孩子过早心事重重,或是过度察言观色,趋于早熟。
各方 “ 抢 ” 孩子法院很无奈
在抚养权纠纷中,父母双方甚至两个家庭之间常常发生激烈争夺。如果在诉讼期间发生对孩子的争抢怎么办?在审判实践中,时常发生一方当事人来到法院,称孩子被对方当事人及其家人强行带走,虽然已经报警,但因此行为并未违法且双方正在诉讼中,警察“管不了”,让找法院解决。
在涉混合抚养的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争夺更为激烈,双方父母或作为委托代理人,或作为旁听人员,均积极参与到庭审中,甚至还可能发生判决未出就争抢孩子的现象。而双方并未离婚,作为孩子的父母谁带走孩子都不违法,法院对此也无能为力。
祖辈抚养存在法律障碍
考虑到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参与抚养的因素,最高法院1993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离婚诉讼中如何判决子女抚养问题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能不能直接判决孩子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尤其是当孩子原本就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时。
目前,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不可能作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一方。依照现有法律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的抚养义务是建立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基础上的,因此一般也不会成为抚养纠纷的当事人,法院也就不能在孩子父母健在的情况下,直接判决由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来抚养。
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的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为例,韩飞与赵芹办理离婚时,协议孩子由赵芹抚养。此后,孩子跟随赵芹及其父母一起生活。两年后,韩飞诉至法院,要求变更由其自行抚养孩子,赵芹对此诉讼请求表示坚决不同意。鉴于孩子已年满10周岁,法官要求孩子到庭并与其做了单独谈话,孩子称既不愿意继续与母亲生活,也不愿意变为跟随父亲生活,其认为自己与姥姥姥爷的感情更深,坚持要求跟随姥姥姥爷生活,由姥姥姥爷作为自己的监护人。但依照现有法律规定,法官难以在案件中判决孩子变更由老人抚养。(文中人物为化名)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