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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5月26日 星期一

“恶意欠薪”入刑一年多,因法律条文中“数额较大”、“相关部门”、“严重后果”的规定模糊,司法机关难以操作。尽管恶意欠薪事件层出,但因此获罪者寥寥

“黑心”老板 难以“黑心”定罪

本报记者 何东霞
《工人日报》(2012年05月26日 05版)

陈志刚 / CFP

自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恶意欠薪”罪上路已一年有余。记者本周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新规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并不理想。

办理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的犯罪案件不仅存在追讨难、取证难的困境,而且在认定标准上也有诸多待解难题——什么是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恶意拖欠多长时间、拖欠多少人才算“造成严重后果”?这些标准的不明确,直接导致了对“恶意欠薪”者定罪难的结果。

欠薪者多被判者少

批捕15件的案件数量与现实中数量庞大的恶意欠薪事件相比,差距很大。

广东是用工大省,流动人口达到3600多万,占全国流动人口的七分之一。在当地,老板欠薪是个困扰众多外地务工人员的问题。“讨薪不成欲跳楼”的新闻时有发生,恶意欠薪成了不少劳动者采取偏激行动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为了加大对各地“黑心老板”恶意欠薪行为的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罪”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规在广东效果初显。2011年10月9日,广东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由惠州市惠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昌均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这一案件共涉及25名工人,总计11万元工资。

恶意欠薪者被判刑案件的出现,让这一罪名实实在在地对“黑心”老板起到了震慑作用,但对照多发的欠薪现象不难发现,新规对现实的影响并没有人们想象中那么有效。据统计,2011年以来,广东省检察机关批捕涉嫌恶意欠薪犯罪案件仅有15件15人。

这样的案件数量,与现实中数量庞大的恶意欠薪事件相比,差距很大。

仅以广东省深圳市为例,据初步统计显示,深圳市龙岗区2011年9月份以来发现企业主欠薪逃匿事件就达100余宗,涉及员工1万多人、涉及欠薪金额4000多万元。2011年深圳的宝安区发生的30人以上的重大劳资纠纷就高达114宗 ,含欠薪逃匿案件30宗,其中仅西乡一家制品厂欠薪员工达700人,欠薪金额400余万元。但截至2012年4月30日,深圳市检察机关共受理了报请逮捕、审查起诉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共9件9人,其中龙岗区检察院承办了5件5人、宝安区检察院承办了3件3人,另一宗案件由市院承办。目前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3件3人。

如果做一个简单的计算,深圳市两个区的欠薪逃匿事件与检察院的公诉案件之比,都远远超过了10比1,两者之间的悬殊巨大。

欠薪老板鲜以欠薪定罪

多数恶意欠薪者,最后大多只能根据其同时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定罪

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透露,在办理恶意欠薪案件的实践中,此类犯罪案件存在追讨难、取证难的困境。更为棘手的是,在认定标准上还有诸多待解难题。

《刑法修正案(八)》除规定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的行为方式外,还特别规定了“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多少钱才属于“数额较大”,什么情况属于“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该罪的从重情节——“造成严重后果”又是拖欠多长时间、拖欠多少人或者拖欠多少钱才算?

定罪标准的模糊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少麻烦。

例如,在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达到多少钱就算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问题上,深圳警方与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研究协商,把“数额较大”暂定为10万元。而最高法院的一个征求意见稿对“数额较大”却规定:拒不支付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元至3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一个数额尚且定不下来,至于什么是“严重后果”,各地的理解更是五花八门。

广东省检察院的一位负责人介绍,多数恶意欠薪行为,最后大多只能根据犯罪嫌疑人同时实施的合同诈骗、票据诈骗、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其他犯罪行为定罪量刑,很少能够以“恶意欠薪”罪定罪的。

由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徐加顺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案就存在这样的问题。东莞市长安依雅特首饰制品厂厂长徐加顺因染上赌博恶习后挥霍工厂流动资金178万余元,欠下供应商货款和员工工资约334万元,后弃厂潜逃。因缺乏“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条件,且“数额较大”的法律标准尚不明确,司法机关无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其进行处理,只能根据徐加顺同时具有的合同诈骗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暴露出的问题明显。如果老板徐加顺仅仅是“恶意欠薪”,并不同时具有合同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其实就奈何不了他。

查处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案件还存在追逃难、取证难的问题。一些犯罪嫌疑人在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前期就做好潜逃准备,一旦企业经营难以支撑,便携带家属逃至外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办理的倪海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中,倪海娥拖欠93名员工工资76万余元,逃匿逾7个月。

除了“跑路”,有的“黑心老板”为逃避处罚,往往发现情况不妙就销毁财务会计账册、财物会计报告等书证材料,给案件的取证增加障碍。而被害人大多是外省务工人员,流动性大,有的关键证人无法找到,导致相关证人证言缺失。

企业剩余财产不足,挽回损失难也是办理该类案件的一大难题。恶意欠薪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大都早已通过变卖、转移或者其他方式处理了财产,企业所剩财产不多。欠薪、欠货款、欠租、欠贷、欠税等情况常常相互交织,剩余的财产远远不能支付其所欠费用。如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办理的孙建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孙建平变卖公司设备、货物后弃厂而逃,企业所剩财产不足以支付40多万元的工人薪酬,其他负债更无法偿还。

欠薪定罪标准待“解密”

检察机关建议明确何为“数额较大”、“相关部门”、“严重后果”,增强可操作性。

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曾跃认为,“恶意欠薪”入罪作用积极,能对很多企业老板起到威慑作用。“在过去,若企业老板欠薪,员工去法院起诉,哪怕判决书要求企业老板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欠薪,由于法律的惩处力度较弱,有些老板故意不还,员工也是没有办法的。而这条法律的设立,加大了资方欠薪的违法成本。”

曾跃同时认为,全国各地的经济情况差别较大,当地人民收入也大不相同,对于如何界定“数额较大”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当地经济的实际情况而定。

作为直接与犯罪“打交道”的广东省检察机关则建议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一要尽快完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解释,明确“数额较大”、“相关部门”、“严重后果”等法律适用标准和具体内容,增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的可操作性。二要完善欠薪预警和防范机制。劳动监察机构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布预警通报。同时,建立欠薪风险防控基金制度,由企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欠薪保障费,以利于欠薪事件发生后的矛盾化解和善后工作。

据了解,我国现阶段并没有设立欠薪风险防控基金制度,仅能依靠“事后惩罚”,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较弱。以深圳市龙岗区为例,2011年就发生恶意欠薪事件100件,涉及6284名劳务工,涉案金额超过2000万元,为保障劳动者利益,龙岗区政府启动应急资金超过千万元。对此有人直呼“不公平”,政府不应该为“黑心老板”“擦屁股”。

有专家认为,对于恶意欠薪的问题,立法可以考虑规定事先的防范措施。例如在许多地方已经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就起到一定的效果。对于其他企业,也应当规定建立欠薪风险防控基金制度,由企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欠薪保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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