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提高职工高温津贴标准
明确工会依法监督高温劳保实施情况
《工人日报》(2012年05月23日 02版)
本报讯 (记者赵晓展)今年夏天,高温下作业的新疆劳动者高温津贴标准上涨了,由此前的每人每天按6元至12元标准发放,提高为每人每天按10元至20元标准发放。
5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厅、卫生厅、安监局、总工会联合下文,要求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企业在高温条件下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并明确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据悉,新疆夏季高温津贴制度在2010年6月建立。按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以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的发布为准)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来自气象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乌鲁木齐2001年至2010年平均每年35℃以上高温天气在5.5天左右,近5年高温天气呈上升趋势。若以一年中乌市有10天高温天气来算,按公布的新标准,高温补贴应在100元至200元之间。
目前,新疆给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企业,多采用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据了解,在乌鲁木齐市邮政系统,一线投递员、驾驶员等外勤人员去年的高温津贴在500元左右。一项调查显示,享受高温津贴多为国有及大型企业职工,平均每月300元左右。但多数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职工的高温津贴并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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