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明确内幕交易犯罪认定情节
此类案件绝对数量不多,但危害大、专业性强、查处难
本报北京5月22日电 (记者张伟杰)最高法院今天对外公布《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同时公布了黄光裕等非法经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单位行贿案和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两起典型案例。
该《解释》将于6月1日实施,共11条,全面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呈逐年增多态势。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从绝对数量上看,此类案件并不多,但与普通犯罪相比,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呈现出社会危害大、专业性强、查处难度大的特点。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历经两年多的调研,联合起草制定了《解释》。该《解释》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对于后两类人员,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被认定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就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解释》还规定,从三个方面特征认定相关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一是时间吻合程度,从行为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的时间吻合程度把握;二是交易背离程度,从交易行为与正常交易的背离程度把握;三是利益关联程度,从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无关联或者利害关系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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