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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5月13日 星期一

“要完成定额增加收入就得加班”,福建部分非公企业职工超时工作成常态

【热点追踪】月薪超2000元的代价是每天工作11小时

专家指出,劳动部门应制定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不能由企业单方说了算

《工人日报》(2012年05月13日 01版)

本报福州5月12日电(记者 吴铎思)“只有停电才休息。”福建省总工会调研组日前到福建省福鼎市一家非公企业走访时,已是晚上9点多钟,但厂区、车间还是灯火通明,工人还在加班。工人反映,他们的月工资2000多元,为此付出的代价是每天工作11个小时。“工资计件,我们不得不加班。”有工人直言不讳地表示。

根据安排,福建省总工会派出10个调研组赴全省各设区市开展调查活动,劳动报酬与劳动付出不匹配是反映最多的问题。“许多非公有制企业正常8个小时劳动,月收入只有1400元~1600元。目前实际月收入能拿到2000元左右,靠的是无休止的加班,尤其是制鞋企业,日工作时间达11个小时,早上7点30分进厂,晚上21点30分才离厂,中间除中午、晚上两餐用餐休息各一小时外,其它时间都在工作。”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许多非公企业员工每月只休息一天。

“为了多赚点钱,我们愿意加班。”这是许多职工的意愿。但调查组发现,职工的这种“意愿”实际上是一种无奈的表现。“我们也想有双休日,也想好好地融入城市,但我们是计件工资,一旦休息就影响收入。”

所谓计件工资,就是在计件单价一定的情况下,完成的产品数量越多,劳动报酬越高。记者了解到,许多劳动密集型、订单加工生产型非公企业实行的计件工资,工资水平主要根据工作时间和熟练程度而定。目前许多劳动密集型企业,企业主往往以压低单位时间薪酬标准、提高相同单位时间产量定额的做法来尽可能压缩计件单价,从而减少生产成本。

“一些企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高、计件单件价格低,一些企业以按件计酬为借口,不按法定标准计发加班工资,普遍存在职工为了完成定额、增加收入而不得不加班加点的情况。”调查组对此分析,在“多劳多得”外衣的掩盖下,低计件单价使得农民工的利益直接受损。

而不少私营企业主认为,实行计件工资就是履行了劳动合同,这是合理合法的,劳资双方属于“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对此专家指出,实行计件工资,从职工月收入看,没有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这一底线,报酬总额也看似不低,但这是加班的成果,掩盖了真正的工资水平。

专家指出,对于企业实行的计件工资,劳动部门应制定出劳动定额,而不能由企业单方面说了算。企业制定的计件定额,应当是大多数企业员工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能完成的,而不是多数人都不能完成的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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