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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5月10日 星期一

福建9个月发展平价商店1600多家

《工人日报》(2012年05月10日 007版)

本报讯 (记者 吴铎思)平价商店销售的蔬菜水果价格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价格15%以上,粮、油、肉、禽、蛋等生活必需品低5%以上。福建省政府日前下发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从设立方式和条件、申请程序、经营要求、监督考核等方面对平价超市进行规范。

办法指出,只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一定经营规模、愿意按照政府的要求承担稳价惠民义务的经营者,一般都可以申请经营平价商店。平价商店可以是固定平价商店,也可以是流动平价商店,各地根据实际选择。平价商店经营的品种实行目录管理,考虑到全省各地消费习惯差异较大的情况,平价商品目录由设区市制定。经营者在平价商品目录内自由选择经营品种,但超市销售平价商品品种不少于10种,其中蔬菜类不少于5种。

在价格波动时期,平价商店销售的平价蔬菜、水果销售价格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为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办法》规定了为平价商店提供鲜活农产品运输的车辆,全部免收道路通行费,并允许24小时城内通行和停靠。

据了解,自去年7月开始在福州、厦门部署开展平价商店试点,至今年一季度福建已发展平价商店1600多家。《办法》提出,福建力争到2015年全省城镇居民大中型社区周围6平方公里内有1个以上固定或者流动平价商店,在此基础上向小型社区和乡镇延伸,逐步形成合理覆盖的平价商店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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