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四大特点、五项调整,使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体系日臻完善
逾亿女职工特殊权益护身符更有力
全总将重点对中小非公企业女职工和女农民工劳动保护权益进行督查
本报北京5月9日电(记者郑莉 张锐)关系全国1.37亿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于4月28日公布施行。记者今天从中华全国总工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特别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体系日臻完善。为推动《特别规定》落实,全总拟于下半年成立督导组,重点对中小非公企业女职工和女农民工劳动保护状况进行督查。
“这是送给全国女职工的一份厚礼。”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全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张世平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对其从事劳动给予特别保护的制度安排,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权益保障的高度重视和与时俱进。
《特别规定》正文16条,附录4条,涵盖了女职工“四期”保护、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张世平说,与刚刚废止的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特别规定》具有四大突出特点,并对五项内容进行了调整。
四大突出特点:《特别规定》在保持了原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体现了保护女职工法律法规的连续性;秉持“女职工劳动保护与促进妇女就业相平衡”的原则,《特别规定》既加强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也考虑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对女职工的就业保护,体现了适时性;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作为附录列示,避免了因调整范围而频繁修订的状况,具有可发展性;明确人社部门、安监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的责任和处罚标准,以及工会和妇女组织监督权利,加大可操作性。
五项调整: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的全体女职工,包括女农民工;对施行20余年的禁忌劳动范围进行调整,由部颁规章提高到行政法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明确待遇和支付方式;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职责和执法主体;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明确了处罚标准。此外,增加了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条款。
《特别规定》施行后,如何真正起到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作用?对此,张世平表示,工会作为女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推动《特别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情况进行监督等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据了解,从5月10日至6月10日,全总将启动《特别规定》宣传月,通过下发通知,开展咨询日活动,编印宣传资料,组织学习培训和宣讲等方式,为职工答疑释惑,扩大《特别规定》的社会知晓率和覆盖面。
与此同时,各级工会还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除成立督导组,层层开展专项督查外,全总女职工委员会还将吸纳专家、企业和热心人士,组建专家委员会,加强女职工工作督导和研究,并深化“关爱行动”,推动《特别规定》内容纳入集体协商范围和女职工专项合同,促进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详见今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