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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5月09日 星期一

我国出台首部反垄断审判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向垄断行为“说不”

《工人日报》(2012年05月09日 003版)

本报北京5月8日电 (记者张伟杰)从今年6月1日开始,如果因电信、交通、信息网络等垄断行为遭受损失,或者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都可以到法院起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法院都应当受理。这是记者今天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这一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反垄断法实施3年多来,反垄断民事诉讼已成为法院的重要审判领域。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

纵观3年多来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情况,呈现出几个特点:从案件所涉领域看,涉嫌垄断行为分布领域比较广泛,传统领域的垄断案件与现代新技术领域的垄断案件交织并存,被诉垄断行为涉及的商业领域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涵盖交通、医药、食品、家用电器、信息网络等领域;从案件类型上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既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引发的案件,又有垄断协议行为引发的案件,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案件在2011年也首次进入民事司法渠道;从诉请赔偿的数额上看,诉请象征性赔偿或者小额赔偿的案件减少,诉请较大数额赔偿的案件增多,目前最大索赔数额多达2亿余元;从原告胜诉率上看,原告在垄断纠纷案件中胜诉率较低,在审结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较少。

“从反垄断民事诉讼实践来看,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已经成为反垄断民事司法的难题。”最高法院民三庭庭长孔祥俊说,为改变这一现状,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的垄断行为类型,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例如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由被告对被诉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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