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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5月08日 星期一

【观点摘编】工资集体协商前需设立职工听证

■马琳联
《工人日报》(2012年05月08日 006版)

1.实行听证能强化职工协商主体地位。《工会法》第20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劳动法》也有相同的表述。这些规定足以明确集体协商的主体是职工而并不是工会,工会只是职工的代表。建立前置听证制度,由一线职工直接参与听证,让更多的职工从后台直接走向前台,与企业经营者面对面地讨论工资增长问题。

2.实行听证可真实表达职工诉求。工会代表职工开展集体协商,关键在于切实反映职工的诉求。先进行听证,根据职工以及各方意见,研究提出工资增长初步方案,在此基础上,工会再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进行集体协商,显然能够使工资集体协商更加人性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真正能够代表和表达职工真实、合理诉求和意愿。

3.实行听证可增强一线职工参与协商的机会。目前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代表中一线职工比例较低,大多数是技术管理人员和中层以上干部,这部分人员的收入往往高于一线职工,对一线职工收入的感知度存在一定欠缺。实行职工听证,可在听证中提高一线职工参与的比重,更好地为他们构建诉求平台,更真实反映一线职工的呼声和意愿,真正把工资集体协商转化为推动经济发展成果。

——摘自《上海工运研究》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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