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需要法律跟进
据报道,在公安部统一部署指挥下,北京、河北、山西等20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开展集中行动,严厉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并取得重大战果。截至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00余名,挖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38个,摧毁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平台和“资源大户”161个,打掉从事非法讨债、非法调查等的“非法调查公司”611个,有力打击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
随着互联时代的来临,使得个人信息保护似乎正经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网络世界中,网站注册、电子邮件、个人聊天,每个注册参与者都要被要求填写一份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内容的详尽程度远远超出身份证上所记载的范围。在网上,谁能看到一份网民填写的真实的注册表,谁就能详尽地了解该网民的真实情况。而问题在于,目前国内网站对网民的注册信息保护极弱,大多数网站都缺乏注册信息保护意识。更有甚者,某些网站为了某种商业利益竟将自己所掌握的网民注册信息资料成批成批地出卖给其它商业性公司。
譬如,有一种木马程序,中了这种木马后,电脑能在你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网上任人摆布,电脑里所有的信息都会被人随意偷窥窃取甚至更换。这种任人摆布的电脑在业内的专业名词叫“肉鸡”。用江苏无锡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五大队林康立大队长的解释:所谓“肉鸡”,就是拔光了毛、全部暴露的意思。也就是一台电脑上所有的信息他都能看到。
在信息社会里,信息就是金钱,信息更能够带来财富。如有些人通过广泛搜集公开的地址、电话号码,分门别类进行归纳整理,然后通过出售的方式获取商业利益。问题是如果允许某些商业机构或者个人无节制地搜集个人信息,然后公开叫卖,那么,整个社会将会处于信息失控的状态。个人信息与法律并非是毫不相关的“纯自然”关系。公民个人信息显然具有“个体性”,反映了信息主体的特性,但对它的使用和保护又具有“社会性”,公民对于自己信息的保存与使用是以一种权利而存在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不可回避的问题主要有:首先,政府对待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力和责任。因为政府的行政决策离不开包括公民个人信息在内的各种信息,如通过医疗机构掌握有关传染病的情况;通过人口普查统计人口数字等。政府有通过合法而且正当的程序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力。
其次,公民对于自己个人信息拥有不容置疑的所有权,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外,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获取与使用其信息,这是立法保护需要确立的一项核心原则。最后,确立公民个人信息受到行政机关不法侵害时的法律救济制度。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这是法学界公认的原则。
尽管有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公民个人信息遭遇不法侵害时,应当适用业已建立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途径寻找法律救济,无须另行建立法律救济途径。但个人信息保护不同于国家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具有广泛性、交互性、可变性的特点。个人信息与商业信息不同之处就在于,个人信息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与人的日常生活和职业状况密切相关。应当说,民法草案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方面的规定,率先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方面跨出了可喜一步。现行刑诉法、民诉法对诉讼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的隐私保护亦作出了专门规定,一些行政法和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也在一些具体方面涉及到自然人某些隐私的保护。但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现行法律对于隐私权在内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有很多欠缺之处。
当然,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不只是民法的任务,宪法、刑法,特别是行政法,无不涉及。
应该说,要建立一个法治化国家,就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在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在以往的立法中,中国主要是通过保护公民的名誉权来达到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目的。事实上,个人信息不仅仅包括个人隐私,它还包括个人隐私之外的其他个人信息和具有商业价值的商业秘密。因此,对于个人信息进行立法必须首先考虑到我国法律的系统性问题,必须注意到保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必须处理好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假如一个社会完全无限制通体透明,每个人无时无刻不会受到他人的监控和骚扰。这个社会固然是公开透明的社会,但却也是一个不人道的社会,一个不健康的社会。从这个意义看,切实构筑起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就显得尤为必要。不言而喻,立法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就是要在整个社会不断开放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公民的商业秘密,保护公民的基本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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