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他人忘拔卡 取款机上“捡”8000元
被告人曾制作《寻找失主》告示难掩罪行照样领刑
《工人日报》(2012年05月05日 005版)
本报讯 31岁的郑州女子王青丽在取款机上发现他人忘拔银行卡,而操作界面依旧显示可支取现金,以为天上掉“馅饼”的她趁机通过ATM机分4次从卡上取走现金8000元,但没想到吞下的“馅饼”却将自己送进了牢房。
2012年4月27日,经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王青丽被法院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检察院查明,2011年9月5日下午4点多,王青丽到新密市裴沟矿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处取款时,发现排在前面取钱的一个男子使用银行卡取过钱后离去时,将卡遗忘在ATM机里,王青丽犹豫了一会儿,但还是禁不住诱惑,在等男子离开后,通过ATM机分4次从陈某的银行卡上取走现金8000元。
忘记拔卡的男子离开邮政储蓄银行不久就发现卡丢了,便立即打电话去银行挂失,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卡内的钱已被取走8000元。
此后,公安机关根据监控录像将作案人锁定为王青丽。2011年9月6日,王青丽被抓获,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据检察官介绍,在该案中一个细节引人注意:取完钱以后,王青丽心里感到忐忑不安,就制作了一个《寻找失主》的广告,准备张贴出去寻找失主,但其还没来得及贴,就被公安机关抓获,而她取的钱一分也没有敢动。
在庭审中,王青丽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她说:“银行卡主人忘记将卡取走,本身也有责任,我只是捡了一个便宜,换成别人也会捡。捡的就是我的,又不是抢的。”王青丽认为,把钱还了就行,不是犯罪。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王青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文中王青丽为化名)
(张胜利 郭艺辉 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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