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小偷,有人断喝致其失足坠楼;有人将其踩在脚下,照片风靡网上;有人将其押赴广场,“挂牌”示众……
法官释法(153)“偷出来”的尊严争议

漫画 李法明
近来,与小偷有关的新闻很多——
有小偷行窃时因失窃者喊了一句“小偷”惊慌失足坠楼死亡,其父母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失窃者提出索赔67万元。
有一女性小偷在偷手机时被发现,附近的人一拥而上,对她又剪衣服又剪头发,最后小偷几乎裸露上体。
还有一小偷被一女士抓住后,被踩在脚下,双手反剪背后。因此引来女士侵犯小偷尊严的质疑……
“逃了的小偷可恨,抓到的小偷可怜。”有人如此总结目前人们对小偷的感受。毫无疑问,偷盗行为是可恨而可耻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我们面对小偷到底该怎么办?
打小偷到底是天经地义还是违法犯罪?小偷来你我家里偷盗我们是不是应该悄悄地不出一声,让他们“偷偷地来、偷偷地走”?抓到小偷是该昭告天下还是应该让其有机会继续“潜伏”?近年来,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逐步提高,关于如何对待小偷的争论和疑问从来都没有停止过。小偷到底有没有权利,如果有,他们的权利是否与普通公民一样还是应当受到限制?
小偷行窃坠亡失主应当赔钱?
【案例】
2010年9月4日凌晨,小陈到李先生家行窃,然后从窗户逃跑。
李先生发现家中被盗打开窗户时,看到小陈已逃到六七层楼间的一处雨棚上。李先生出于本能,大喊了一声“小偷!”
突然听到声响,小陈惊吓坠楼,最终不治身亡。
时隔一年之后,小陈的父母将李先生告上法庭,索赔67万元赔偿。
“我儿子既然进了他家,他当然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而且,儿子是被那一声‘小偷’的大喊声吓到,才掉下楼的!”面对儿子行窃后失足摔死的局面,小陈的父母觉得孩子死得冤。
解析 — —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上,有一个“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综合考量商业活动秩序中设立该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而确立的。
本案中,且不论小陈进入的并非经营场所,也不论李先生大喊一声“小偷”也并没有过错,退一步来讲,如果小陈进入一家经营场所(譬如超市)行窃,失足致死,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任何法律明确规定的背后,都隐藏着潜在的价值观念和基本原则。法律制度中有一个一以贯之的原则,“人不能因过错而获得利益”。行窃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法律不应当对这种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进行过度保护,否则将导致整个社会价值观的失衡。所以,承认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利的前提下,还必须明确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应当置于一个社会价值的基本判断之下并受到应有的限制。正是因为如此,法律才在诉讼法中规定了公开审判的基本原则,舍弃了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而选择了“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众的知情权”这一更高层次的社会价值。
今年五·一节前,浙江省宁波市江北法院驳回了小偷父母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原告儿子陈某在被告家实施盗窃,并在逃逸过程中坠楼身亡情况属实。但法官认为,陈某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对深夜攀爬高楼行窃行为的危险性应当有预见。因此,对原告提出的被告疏于安全保障及惊吓坠楼的说法不予支持。
脚踩小偷是否侵犯人格尊严?
【案例】
4月7日,一条微博引发热议:一名中年男子面朝下扑倒在地,双手反剪背后,被人用脚踩着。从穿着看,脚踩男子的是一名女士。当日,网友对这张配有文字“武汉理工大学东院抓到小偷一枚!”的图片争议激烈,有人认为小偷也是人,应该保护他的尊严;有人认为小偷可恨,踩在脚下并不为过。
抓捕小偷时用脚踩的方式将其制服且照片被上传网络,是否侵犯了小偷的尊严?
后经当地媒体采访发现,制服并将小偷踩在脚下的女子是一名警察,事发当时,她正在学打网球,听到有人呼叫抓小偷,她和教练理工大学体育老师白宏炎冲出网球场,擒住嫌疑人。
女警开始用小偷腰间的皮带捆绑其双手,不料竟被其猛地挣断。此时已有群众报警,为了防止意外发生,女警用右脚踩在小偷的手上,等待警方的到来。约10分钟后,保安和民警赶来,女警立即收脚。
解析 — —
见义勇为是一种良好的社会风尚,为了弘扬倡导这种风尚,法律必须对行为方式和免责情形做出一个较为宽泛的限制以鼓励公民敢于、进而勇于实施这种行为。本案中,女警并没有侮辱、殴打小偷的行为,脚踩小偷也是因为之前“皮带被其挣断”,“为了防止意外”而为之,在当时特定紧急情况下,这种方式应当认定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而且民警赶来后其“立即收脚”,也显示了其脚踩小偷属于合理的制服行为。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但是法律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制度,目的都是为了鼓励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个人合法利益不受不法侵害,在一定限度内采取特定措施制止不法侵害行为。
另外,对于网友在微博发布小偷被制服图片的情况,在新媒体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而判断侵权与否要看曝光的内容是否失实或存在恶意攻击。本案中将小偷被擒照片在网上发布,是一种客观的传播行为,不存在侵犯小偷权利的情况。
对于为何要脚踩小偷,女警解释说:“我和白老师将对方摁倒在地时,后面追上来的居民说,他的身上可能有刀,提醒我们要当心。嫌疑人非常强壮,不停地反抗。我担心他挣脱起身,掏出锐器伤人。另外,出于职业敏感,我想到嫌疑人身上很有可能有刀片、铁丝等金属物品,如果他通过吞刀片等物自残,就有可能逃避法律的制裁。所以出于这两点,我当时一定要制服他。”
抓到小偷是否该“昭告天下”
【案例】
4月6日上午,一名泉州妇女在福建晋江安海镇中山中路盗窃两块面包时被店主当场抓住,为警示、防止她再次作案,店主林先生将小偷绑在电线杆上,并在其胸前挂上写有“我是小偷”的纸板。
近些年来,将抓获的小偷“示众”的情况很多,有的是把人捆绑起来,置于大庭广众之下;有的是将小偷的照片、姓名等进行张贴、宣传。更有一些司法机关对包括小偷在内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公捕公判,给枷锁缠身的嫌疑人挂上写有名字的标牌,让周围的群众来参观……
这样的执法场景在不同的地点在相同地重复着,争议不断但是却从未停止。
解析 — —
法律有惩罚人的功能,但是却没有羞辱人的权力。对犯罪嫌疑人限制自由,并不表示他丧失做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上诉人,其只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应有的强制措施和惩罚,人格不应当受到侮辱。
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公捕公判大会在公众场合大张旗鼓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示众,一方面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也相当于在法院宣判之前给他们“定罪”,导致偏见的形成,并最终影响到判决的公正性,使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难以有效行使。
公捕公判大会的初衷是意图达到对犯罪的威慑作用,但是事实上反而容易激起当事人及其家属对社会抵触和对抗的情绪,要么使当事人绝望堕落、自暴自弃,要么使当事人羞愧难当而蓄意报复社会,甚至还会对受众起到一种消极的示范效应。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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