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工资协议审查管理办法
工资协议实行属地化管理,工资协商至少每年一次
《工人日报》(2012年05月04日 002版)
本报讯 (记者姜明)5月2日,记者从天津市人社局了解到,《天津市企业工资协议审查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实施。《办法》规定,天津市所有企业的工资协议实行属地化管理,工资集协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将成为企业申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重要依据。
据介绍,该《办法》主要包括工资协议审查的管理范围、报送程序、审查内容、区县职能等内容。《办法》规定,天津市各类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需就企业内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需签订书面工资协议。企业与职工经协商签订工资协议后或者申请变更工资协议时,企业方或工会方应在10日内,将工资协议文本和协商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报送人社行政部门审查。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办法》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工一方和企业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协商。天津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每年发布两次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内容包括天津市经济发展数据、工资指导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当年最低工资、劳动力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等相关信息。
《办法》还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双方当事人经多次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书面申请人社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工资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人社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三方人员,共同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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