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工会连续3年推动立法保障工资协商
《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工人日报》(2012年04月30日 02版)
本报讯 (通讯员黄榆 记者陈昌云)记者日前从云南省总工会了解到,在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云南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王惠萍介绍,在一些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中,由于没有详尽的法律规范操作依据,还存在着协商制度不健全,工资协议签订程序不规范,履约质量不高等问题。“在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中,侵害职工工资权益的现象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解决,把多年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成功探索和取得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
2010年,云南省总提出了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立法的建议,2011年,时任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的卢正国以省政协委员的身份在该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递交了《关于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立法》的提案,得到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力挺,更得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江巴吉才的支持。
据云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李应科介绍,2011年2月,省人大内司委与省总工会成立《条例》起草小组,开始《条例(草案)》的草拟工作。在充分听取各类企业、各相关部门、各级工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以及调研考察,组织论证,广泛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同年9月,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省人大法制委联合省总工会经过专题调研、反复论证,进一步完善了《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今年3月31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并决定从5月1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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