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限制 异地再谋工作
上海一企业原高管被判退回61.4万元
曾任利乐(昆山)公司(以下简称:利乐公司)经理的蓝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签署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获竞业限制补偿金50.5万余元及搬家费10.8万余元。岂料,蓝堂竟然违背承诺,转投与利乐公司有同类产品竞争企业,被利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搬迁费61.4万余元。日前,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蓝堂返还利乐(昆山)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搬迁费61.4万元。
从1986年10月起,蓝堂就职于利乐公司,担任公司项目经理。2009年3月,蓝堂的就业证期限登记为长期有效。其间,蓝堂在利乐公司下属多家分公司名下工作。2010年3月22日,蓝堂与利乐(昆山)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0年3月31日结束,公司除支付蓝堂工资外,还支付蓝堂2009年度年终奖31万余元,按蓝堂服务期限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54.2万余元,特别支付了蓝堂竞业限制补偿金50.5万余元,双方约定:蓝堂自2010年3月31日起,两年内在全球范围内不加入液态食品包装灌装设备、包装材料、无菌/巴氏杀菌相关的食品加工设备行业及液态食品领域的竞争对手公司工作。若违反该条款将返还利乐公司已支付的所有补偿金。签约后,利乐公司还支付蓝堂搬迁费10.8万余元。
2011年5月,利乐公司发现蓝堂有违约行为,申请劳动仲裁未获受理后,遂向法院起诉。利乐公司认为蓝堂违反了竞业限制,在此期限内服务于同类竞争关系的企业,参与该公司管理及诸多商业活动,要求蓝堂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搬迁费61.4万余元。
法庭上,蓝堂承认收到了利乐公司支付的上述钱款,但辩称自己为利乐公司服务20多年,自己不符合劳动者身份,双方仅为劳务关系,认为解除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条款内容应属无效或不成立。即使依据劳动关系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补偿金也明显过低,限制时间也过长,有违公平。蓝堂认为自己离职后,在香港某咨询公司做顾问,提供劳务服务,报酬由香港咨询公司支付。2011年4月、5月,由香港咨询公司委派到现在所在的公司做顾问,未与所顾问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该公司与利乐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蓝堂同时认为,搬迁费不属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利乐公司无权要求返还。
法院认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聘用或接受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尽管蓝堂在利乐公司下属多家分公司工作过,但解聘的利乐(昆山)公司未为他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变更,蓝堂与解聘单位利乐(昆山)公司不具备合法的劳动关系,应认定为系劳务合同关系。而双方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院认定该协议有效,《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约定,并未明确仅限于建立劳动关系,蓝堂在经营范围上与利乐公司业务存在重合,法院认定蓝堂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蓝堂返还利乐(昆山)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搬迁费6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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