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法律手段促进困难群体就业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5月实施
《工人日报》(2012年04月27日 02版)
本报北京4月26日电 (记者郭强)今天,北京市正式公布了将从5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这是一部促进困难群体就业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北京市将依靠法律手段促进困难群体就业。
《规定》明确,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并难以实现就业的本市城乡劳动者。具体范围包括: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女满四十周岁以上、男满五十周岁以上的;经残疾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强化了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公益性岗位的职责。《规定》明确,市和区、县政府在调整产业结构时,应当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进行就业需求预测,增加就业岗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援助需要,通过投资、购买等方式开发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定向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按照《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可免费获得就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档案管理等服务。
同时,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享受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灵活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
而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则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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