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发出首张保障离婚者子女“财产保护令”
《工人日报》(2012年04月21日 05版)
据新华社电 (记者孔博)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对一宗离婚案件的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用问题作出二审裁定,责令父亲罗某每月从社保局发放的退休金中划拨700元到指定账户,作为其女儿的抚养费,且处理个人房产前必须保障女儿的抚养费用。这是广东法院发出的第一张财产保护令。
据介绍,2006年底,35岁的女青年陈某经亲戚介绍,与年近60岁的罗某相识。两人于2008年5月结婚。同年10月,女儿罗细娜(化名)出生。
由于罗某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家庭暴力和酗酒恶习,陈某无法忍受。2010年底,陈某带着女儿回娘家生活。2011年7月13日,陈某向惠州市惠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处二人离婚。
2011年8月,一审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女儿罗细娜由母亲陈某抚养。对抚养费用等问题,一审法院作出裁决,考虑到罗某作为病退职工、经济也比较困难等原因,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比较适当。
陈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惠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每月退休金仅2400元,陈某要求其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超出被上诉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及实际情况。鉴于罗某同意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00元抚养费,故法院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700元。同时,裁定罗某一次性给予陈某生活困难帮助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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