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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4月20日 星期一

教育部:加分资格造假视同作弊

违纪考生最高将面临停考国家教育考试3年

《工人日报》(2012年04月20日 07版)

本报讯(记者 于忠宁)近日,教育部发布《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与修改前相比,新《办法》共有15处较大改动,首次将加分资格造假认定为作弊,并规定了团伙作弊、通过电子设备传送试题及答案等违规行为的处罚,考生最高将面临停考国家教育考试3年。考试工作人员如果造成“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将受到行政处分。

依据修改,新《办法》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其中,首次将“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加分资格”的行为认定为考试作弊。

针对考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新《办法》进一步细化。考生如出现以下四类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在校生、教师参与考试作弊将受到比以往更加严厉的处理。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组织团伙作弊的;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规定凡出现以上三种情形之一者,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对于作弊的认定,新《办法》增加了视频证据的条款,如监考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新《办法》还明确了对考生诚信档案的管理,要求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

近几年,不时有人举报考场违纪事件,相关视频材料却遭到损毁、遗失等,导致无法认定违纪行为。对此,新《规定》对于考试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认定也增加了新的条款,其中“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尤其受到人们的关注。

教育部规定,新修改的《办法》已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还有一个多月到来的高考将适用该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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