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授意·收益

本周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办理房屋征收补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最高法相关负责人称,此次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迁案件的“依法正确办理”。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共11条,在新“拆迁条例”第28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又进一步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设置了多种须提交的材料,并开列出七种“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形,于政府强拆申请审查的程序而言,确有予以完善的用意。
司法解释一出,迅速成为社会热点,很多人赞扬,甚至称该司法解释是对“权力违建”的强拆。
可这边新规刚出,那边就有人把新规当成了“神话”——大家的高兴还没超过1天,广西便传来了可怕的强拆新闻:柳州市胜利小区旧房改造项目,部分住户在未签订拆迁协议的情况下,遭到不明身份人员拆楼梯、断水电、朝大门泼粪便等方式逼迁。
这是为何?
4月9日,柳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主任杨思聪的“表示”能让我们揣度出些许原因——该办公室在接到胜利小区1村拆迁户举报后,派人到现场调查,并于上月23日向拆迁方中房集团柳州房地产开发公司下发通知,要求其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修复楼梯,保障拆迁户的通行权。
如果不发生在拆迁中,而是在平时,我们的房子突然被人拆了楼梯,大门被人泼了粪,行为人一定已经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警察怎么也得调查一下。但是在柳州的此次事件中呢?政府已经“下发通知,要求其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修复楼梯,保障拆迁户的通行权”。
多么轻描淡写,像是对待砸了谁家玻璃的顽皮孩童,而不是违反国家规定的疑似打手。
在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之前的2011年,新的“拆迁条例”已经明确,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能强拆,要由法院认定,而拆迁的估价,需由独立的评估机构进行。但是,从此后一连串的暴力拆迁行为可以看出,条例的规定并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如此目无法纪,却只是得到个“通知”。
当然,暴力拆迁也有被抓起来甚至判刑的。最近的事例是哈尔滨“3·14”强拆案。在6户居民梦中铲倒其居住了40年的居所、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8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可以预见,等待8人的,一定是严惩。
只是细看这8个被抓起来的人,其中3人为哈尔滨一家拆除公司工作人员,另5人为这3人所雇用,似乎都只是整个房地产利益链条上的小角色,有人还戏称他们都是“临时工”。
此前,房地产公司也曾出来澄清,其与事件无关。
如果真如此,最后被判的都是些“打酱油”的小角色,而得利最多的地产公司却清清白白,与此类暴力拆迁无关,那可真是广大被拆迁户的福音呢。
试想,图利是商人的本性,作为最大受益人的开发商如果能够不参与拆迁,就意味着利益的阻断,拆迁也自然容易朝着合法、公平的路径发展。
但有些问题让人不解,这些拆迁公司又是谁成立的?谁来为拆迁公司的行为买单?他们的拆迁“硕果”最后谁来享受?
在既往的暴力拆迁事件中,常常有打手的身影,他们是拆迁公司招募的。据说价格很便宜,一般一次拆迁,每人的“劳务费”才100元,如果能抡大刀片去砍人的,每人每次200元。一旦出现了打死人的情况,判刑最重的也是他们。而即便打手是房地产公司请来并发出了“劳动成果”要求的,最后地产公司的头头脑脑们也就是领个很轻的刑甚至根本他们就是“无辜”的、对暴力拆迁事件一无所知。
在刑法中有种行为俗称“买凶杀人”,买来的杀手即便杀了人,一般也是从犯,真正要为死者负责的是买凶者,他才是主犯,因为没有“买”就没有“凶”,更不会有“凶杀”。
其实,花钱买打手是很容易的,只要有利可图,今天这个打手“牺牲”了,明天更多打手站起来。如果不把打手背后的主使抓到,那么他就还有可能在下次需要的时候,花钱再买别的打手为自己出头。
我们不去猜测哈尔滨“3·14”强拆案是否还有“遥控者”,但从以往曝光的一些案件来看,开发商常常难脱干系,而某些地方政府的“无为而治”也往往是行凶者肆无忌惮的“底气”。
新规有了,最高法院又进一步出台了执行新规的实施办法,但如何让拆迁真正程序合法地进行,如何避免很多强拆都不通过法院而是自行其事,是摆在政府和司法机关面前的考题。尤其是对于拆迁负有主要职责的各级政府,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中的商业拆迁,政府虽不直接参与,但其保障依法拆迁的职责却最重。而且,对于政府来讲,如何确保开发商和被拆迁人的谈判自由、公平,尤其是保障被拆迁人的意愿不受胁迫,如何确保自己和商业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干净的,监督、执法工作是清廉勤勉的,应当是其经常思考并解决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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