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立法保障企业权益
禁止强制企业参加各种评比
《工人日报》(2012年04月14日 01版)
本报讯(记者 丛民)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悉,山东省将立法保障企业权益。此次提交审议的《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草案)》,重点对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以及现实中侵害企业权益比较集中的行政收费、检验检测、执法检查强制措施等进行了规范。
据山东省经信委负责人介绍,目前侵害企业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各方面向企业乱收费、乱拉赞助现象仍较为突出。
针对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侵权行为,草案作了禁止性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认证和表彰等活动并收取费用;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赞助;参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
草案还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执法检查等行政行为,设置了防范不当作为、违法作为的措施。
对企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草案规定,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回或变更;因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回或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行政收费,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向企业收费要进行公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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