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通过
助力企业成创新“主角”
本报讯(记者 赵晓展)企业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不足,长期制约着新疆科技资源优势向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的转化。3月28日第二次修订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将着力改变这种现状,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按照规定,新疆将进一步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开展产业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共同推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
在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提升上,新疆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形成的自主创新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高新技术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认定的,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条例还对国企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做出了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自主创新负有领导责任。国有企业的科学技术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企业业绩评价及其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同时,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应用先进科学技术进行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
在资金支持上,条例明确鼓励金融机构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合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长效机制。
新修订通过的条例,还通过多项激励措施促进科研成果转化。除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外,新疆还将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实行特殊津贴制度。
在研究成果转化上,新疆规定,科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对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将有相应报酬: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可以享有不低于转让收入40%的收益;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可以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4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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