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发电标杆电价确定
每千瓦时0.65元
《工人日报》(2012年04月11日 04版)
本报北京4月10日电(记者 车辉)今天,发改委发布通告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通知规定,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下同);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发改委称,对于虚报垃圾处理量、不据实核定垃圾处理量和上网电量等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取消相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电价补贴,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电网企业应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有关规定,承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接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责任。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 执行。2006年1月1日后核准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高出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实行两级分摊。其中,当地省级电网负担每千瓦时0.1元,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销售电价予以疏导;其余部分纳入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垃圾发电项目核准文件、垃圾处理合同,以及当地有关部门支付垃圾处理费的银行转账单等,定期对垃圾处理量进行核实。电网企业依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和常规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支付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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