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联合相关部门制定规范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保障职工权益
工会负责人应进入改革领导小组 单位有违民主程序领导将被究责
本报讯(特约记者张路)为源头保障职工权益、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上海市总工会主动作为,会同上海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改革顺利推进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公开、公正、平稳有序地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相关意见,明确工会主要负责人应当进入改革领导小组,对违反民主程序而损害职工权益的将追究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意见》坚持党组织的领导和工会的源头参与,事业单位的工会主要负责人应当进入改革领导小组,工会代表应当进入改革工作班子,全面、全过程参与改革的各项工作,从源头上确保改革的平稳推进,维护好职工的权益。《意见》明确,各事业单位改革应当将改革的任务目标、发展方向、阶段性工作措施等重大事项向职代会报告,让职工代表知情参与;应当将由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规定事项的执行情况提交职代会审议,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应当将由单位内部自行制定的岗位聘用管理、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职业年金、对职工的考核奖惩等方案草案,以及转企改制中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具体操作方案草案等,在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应当通过职代会或公开栏、局域网等载体及时公开转企改制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事项,接受职工的监督。
《意见》还要求,加强对改革方案的预审和落实情况的督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事项和方案时,必须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工会要充分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主动提出工会的主张和建议;督促基层工会积极参与改革方案、政策的制定;认真审议基层单位上报的方案草案,重点把好改革方案中履行民主程序关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落实关。
《意见》明确建立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事业单位改革中因领导失职,不按规定公开事项、不履行法定民主程序而损害职工权益和引发群体性矛盾,影响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稳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