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多项措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提高1至3个百分点
本报讯 (记者李昱霖)河北日前出台多项具体措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小微企业将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信贷投放向小微企业倾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确保对小微企业信贷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可在原定基础上提高1至3个百分点。
“十二五”期间,河北力争全省小微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在风险定价的基础上合理浮动,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
河北省政府在《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支持市级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所属县(市、区)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最近一年为河北省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70%以上的银行,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80%以上的银行,允许其批量筹建多家同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支持市级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每个设区市至少要成立一家资本金规模1亿元以上的区域性担保机构,在所属县(市、区)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做实县级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使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
同时,河北还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放宽登记注册条件,申请注册公司的,允许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全体股东首次出资合计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办理,其余部分可以在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放宽到5年内缴足;减轻税费负担,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至2015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收入按3%征收营业税。到2014年10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依照相关规定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