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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4月05日 星期四

实现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互利双赢的制度保障

——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荣书就《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工人日报》(2012年04月05日 002版)

近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等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合下发了《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围绕《规定》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成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荣书。

记者:六部委出台《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陈荣书:近年来,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和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制工作,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建制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新的成效,理论研究工作得到了加强,在实践中企业创造了大量鲜活的成功经验,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逐步形成了共识。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通过一定的规范将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内容、程序等固定下来,成为企业共同的遵循。由于制定国家法律法规还需要一定的过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六部门在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记者:《规定》的出台有何现实意义?

陈荣书: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势头良好,但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矛盾和问题仍很突出,经济结构调整任务加重,一些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受多重因素影响经营困难增大。实施“十二五”规划,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对充分发挥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作用提出了新的要求。

《规定》的出台,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快推进我国各类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对于推动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十二五”时期发展的目标任务,促进企业科学管理健康发展,探索中国特色的企业管理之路,都具有积极作用。

记者:《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哪些突破和亮点?

陈荣书:《规定》共五章,五十条。《规定》开宗明义指出:“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对企业民主管理的指导思想、任务、责任主体等作出了规定。《规定》规范的重点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同时对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也作了规定。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企业不分所有制都要实行民主管理,消除了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困扰,为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为公司制企业实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这是《规定》的突破。

《规定》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定性定位问题做了界定,明确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有助于企业科学管理,而不是取代企业管理。《规定》同时明确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他民主管理形式不能替代职工代表大会,更不能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这是《规定》的亮点。

《规定》在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组织和工作制度等作出统一规范的同时,根据国有企业、公司制企业、中小企业、集团企业不同的实际情况分别作出规定,增强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根据企业用工形式多样化的实际,《规定》明确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也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解决了一些企业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不能成为职工代表的问题。

《规定》强调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企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凸显了职工代表大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记者:《规定》与已有的法律法规政策是何种关系?

陈荣书:我国《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民主管理制度相继作出了规定,适用范围也从公有制企业逐步扩大到所有企业。全国25个省(区、市)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为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作为六部门颁布的规章,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民主管理的原则性、制度性规定,在总结企业实践经验、借鉴吸收各地政策法规成果基础上作出的统一的规范要求,这有利于指导和推动全国各类企业规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也为下一步国家制定专门的企业民主管理法律法规奠定政策依据和实践基础。

记者:工会组织如何推动贯彻落实《规定》?

陈荣书:组织职工依法实行企业民主管理,是《规定》对工会的要求,也是工会职责所系。各级工会要紧紧抓住贯彻落实《规定》的有利时机,着力抓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对工会干部、职工代表等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运用《规定》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地方工会要及时指导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要把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推进企业民主管理,作为工会工作的长期任务和当前的重点工作。要着眼企业与职工的共同发展、合作共赢,与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紧密结合,坚持企业发展重要事项让职工讨论,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让职工知晓,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问题让职工参与决定,分类指导各类企业建立完善民主管理制度。

要注意将贯彻落实《规定》与当前开展的职代会、厂务公开建制专项行动,“公开解难题、民主促发展”主题活动,创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活动结合起来,与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总结、宣传、推广基层实践中的创新经验,自觉接受各级党组织领导,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重视支持,主动联合有关各方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共同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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