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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4月04日 星期三

河南立法明确开采矿山要缴环境治理保证金

企业须为“淘金”后遗症买单

《工人日报》(2012年04月04日 001版)

本报讯 (记者余嘉熙)针对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重开发、轻保护”的现状,河南省人大常委会3月29日通过的《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采矿权人应依照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便为“淘金”留下的后遗症买单。

“要通过地方立法,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不以牺牲地质环境为代价求发展。”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缴纳保证金是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补偿机制的一种有效方式,与编制治理方案和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两项制度一样,都是落实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体责任的重要机制,也是政府加强监督管理的抓手。

据介绍,目前河南年产矿石2.9亿吨,石油产量近500万吨,共有4078个采矿单位。全省已开发利用的矿产90种,矿业产值连续多年处于全国前5位,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为该省经济社会建设作出贡献的同时,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日益凸现。

“矿产开发造成地面塌陷、崩塌、滑坡,矿渣堆积造成泥石流隐患、损毁土地资源,矿产开发破坏地形地貌以及含水层。”河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在省内的一些矿山聚集区内,粗放式的开发利用,使得多种地质环境问题十分严重。

按照《条例》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原则是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保证金的缴存标准,按照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年限以及对矿区环境的破坏程度等因素确定,保证金缴存标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

与此同时,采矿权人必须在矿山关闭前完成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逾期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或者恢复治理不达标的,保证金不予返还,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使用该保证金组织恢复治理,恢复治理费用超过保证金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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