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经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职工表达工资诉求将有法律保障
在企业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和当地工资指导线提高这三种情形下,职工可要求同步增加工资
本报讯 (记者陈昌云)3月31日,《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在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职工方在企业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或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情形下,有提出同步增加工资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云南企业结束了由资方单方面确定职工工资标准的历史。
《条例》规定,如果企业拒绝协商、不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将被给予从行政处罚、取消荣誉权、列为不良信用企业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不予通过等4个方面的处罚。职工方或者上级工会提出协商要求后,企业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拖延答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协商时,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人至11人,不得相互兼任,并另行确定书记员1名。企业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职工方应当有女职工协商代表;使用劳务派遣工较多的用工企业,职工方应当有劳务派遣工协商代表。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条例》规定,企业工会未按照条例规定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的,上级工会有权代为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这消除了因为个别企业工会不作为而使职工权益受损的可能。”云南省总法律保障部部长王正钢说。
相比一审草案,二审通过的草案完善了职工依法有序表达工资诉求的情形,把职工和企业提出增或降工资的情况予以明确规定,在指出本企业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或当地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提高,职工方可在协商中提出增加工资的合理要求的同时,还规定“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本地区同行业和本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和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等因素,也可作为协商工资的依据”。
《条例》也考虑了企业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规定确因企业利润降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企业可提出不增加或降低工资的方案,与职工进行协商。
云南省总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王惠萍表示,这部法规是继《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等之后,省总积极配合省人大颁布的涉及工会及职工权益的第6部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