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十项措施维护农民工权益
《工人日报》(2012年03月22日 05版)
本报讯(特约记者 邢生祥)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近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十项措施》,并下发西宁各区县法院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两级法院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相关工作。
该十项措施内容主要包括:立案庭收到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起诉状后对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优先立案,并在当日将案件移交审判庭,审判庭优先开庭审理;对农民工提出申请缓、减、免诉讼费或申请执行确有经济困难的,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保障救助渠道的畅通;审理此类案件应尽量采用速裁方式,及时组织调解,审理期间不得超过30日,减少审判、执行用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当日将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人民法院;加强与劳动行政、工会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违规的企业,要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形成维权的合力;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恶意欠薪”符合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构成要件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积极吸收各相关单位参与调解,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能当庭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庭支付;依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现;要专人负责、优先执行;对有能力履行而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的,强化冻结、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对被执行人予以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普法宣传,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农民工的依法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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