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建议
企业社会责任应有国家标准
依法纳税、保证产品质量、善待职工、参与慈善,哪个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我国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过于散、乱,且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性。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系统、实用、权威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致使企业社会责任缺位。”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黄少良在小组讨论时语调紧迫,他建议国家从立法层面制定《企业社会责任国家标准》。
从三聚氰胺毒奶粉、苏丹红鸭蛋,到染色馒头、地沟油,食品安全令公众人心惶惶;从医企勾结假药泛滥到一百多家跨国公司企业在我国19个省市造成环境污染;有的企业做假账、假亏损,恶意逃税;有的企业虽然承担违法责任,却代价低廉;有的企业数十年将剧毒随意堆放、倾倒,致使周边癌症高发,农田污染,却年年检查合格……黄少良委员连珠炮似的陈述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现象,脸上的表情说不清是沉痛还是愤慨。
“这些丑陋的现象严重损害了中国企业形象,影响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黄少良委员认为,究其成因,与企业盲目追求速度,片面追求业绩,忽视安全生产,以安全换效益,以污染换GDP有关,也与某些部门监管失位,甚至包庇违法企业有关,“更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缺乏统一标准有关”。
为此,黄少良委员建议,制定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国家标准》,特别是强调在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企业、有差异的社会责任标准,明确其对股东、员工、社会和环境的责任。
在黄少良委员的设想中,这一国家标准应具备以下内容:推行国际上较为通行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将职业健康、安全、人权状况、慈善等纳入企业社会责任;三废处理、温室气体排放等纳入环境责任;利润、税收等纳入经济责任。同时,企业必须如实公布负面信息,并由第三方验证。
“在企业社会责任国家标准制定后,还要加强监管。”黄少良委员建议,将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纳入各级政府及主要领导的考核体系,同时向同级人大、政协通报监管及履行情况。此外,还要设立一个全国性的非营利组织,专门负责国内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建立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认证体系。
“坚持赏优罚劣,对很好地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应给予评比表彰,做得不好的应严厉处罚,进而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黄少良委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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