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12年03月13日 星期二

张鸣起委员建议修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提升行政强制权 查封恶意欠薪企业

《工人日报》(2012年03月13日 02版)

本报北京3月12日电(记者 张锐 郑莉)滞后于劳动合同法、行政处罚标准偏低、缺乏行政强制权……针对近年来劳动关系领域呈现出诸多新情况新问题,目前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过时,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建议:修改现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提升法律刚性。

据了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2004年11月颁布实施,对防止劳动纠纷扩大化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形势发展,以往的条例规定已显现出滞后性。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劳动合同法实施中主要存在四大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劳动保障监察滞后。

“按照现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企业违法延长劳动时间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最多也只是按侵害劳动者每人500元处以罚款。”张鸣起委员以处罚标准为例告诉记者,当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其所获收益时,企业更愿意选择违法而不是守法,这也是许多企业肆无忌惮地压低工资,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根源所在。

据了解,虽然刑法修正案新增了“恶意欠薪罪”,但从实施情况看,与同期纳入刑事处罚范畴的“醉酒驾驶”相比,效果并不理想,欠薪现象没有得到遏制。2011年企业拖欠工资甚至欠薪逃匿案件有所上升。

“其根本原因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缺乏有效的行政强制手段,责令整改、罚款等措施难以对违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张鸣起委员说。

对此,张鸣起委员建议修改现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首先,扩大劳动保障监察覆盖面,将民办非公企业单位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纳入监察范围,做好与劳动合同法的衔接。其次,加大处罚力度,对劳动条件恶劣、超时加班严重、多次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增加责令停产停业和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同时,要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强制权,对恶意拖欠工资,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查封、扣押财产,冻结账户,防止用人单位转移资产逃避执行。此外,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适时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立法层次。

“要通过加强制度设计调整劳动关系,使各种劳动矛盾进入法制化的处理程序。”张鸣起委员说。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5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