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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3月11日 星期一

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商业保险

《工人日报》(2012年03月11日 003版)

本报讯 (记者董沛)近日,中国保监会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强化保险公司在条款费率拟订、执行中的主体作用和责任,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在建立行业标准及加强自律规范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行业整体提高产品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防风险能力建设,从而更好地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通知》旨在按照审慎放开的原则,稳步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对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拟订商业车险协会示范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以及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和使用。同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方便被保险人理赔的原则,结合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制定保险公司理赔实务指引。

《通知》针对前段时间商业车险“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通知》明确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通知》还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为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特殊字体加注“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为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的权益,《通知》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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