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利保障的法律基石

插图:李法明
编者按
制定《破产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修改《公司法》、《残疾人保障法》、,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写入《刑法》……这是全国人大在涉及劳动者权利保障立法上交出的骄人“成绩单”,它显现了我国最高立法机构对维护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高度重视。
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相对弱势地位,决定了劳动立法之路并不平坦,但令人欣慰的是,一批又一批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们执著推进,令近10年来的劳动立法步入快车道。
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本报选取劳动立法过程中的9个立法片断以飨读者,以此感谢为推动劳动立法作出贡献的人们,也从一个侧面印证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
《职业病防治法》
遏制看不见的“白伤之痛”
本报记者 郑莉
声音:一些地方政府重“红伤”而轻“白伤”,不重视职业病防治。这个问题太严重了,在某种程度上说,比工伤事故更加严重 。
——全国政协常委张俊九
2009年6月,媒体爆出农民工张海超为证明自己患上了尘肺病,选择“开胸验肺”。看到这个“悲壮”的新闻,全国政协常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原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张俊九的心被刺痛了。
从第十届全国两会开始,张俊九就建议修改《职业病防治法》。每年两会,他都要递交提案:“这个问题太严重了,在某种程度上说,比工伤事故更加严重。”
数字是触目惊心的:根据卫生部统计,全国每年报告新发各类职业病1.3万余例,累计报告职业病70余万例。有专家指出,由于现在发布的职业病新发病例数是从覆盖率仅有10%的职业健康监护中发现的,因此实际病例远远高于报告数字。有统计显示,我国接触有毒作业人数达2亿人,每年因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亿元。
“看得见的‘红伤’有人关注,可看不见的‘白伤’更加不能忽视。”张俊九表示,由于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的特点,被称为“白伤”的职业危害不像伤亡事故那样引人关注,致使一些地方政府重“红伤”而轻“白伤”,不重视职业病防治。
张俊九发现,2001年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早已不适应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严峻的形势。包括国家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混乱,许多地方政府不制定辖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且不规范,使企业可以轻松逃避对职业病人的治疗和补偿责任等等。
2010年全国两会上,张俊九作为第一提案人,联合工会界42名委员一起递交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建议》的提案,直陈我国职业病防治面临“潜在和累积的患病人数仍巨大,一些行业患病人数仍在发展,占我国企业总数90%以上的中小企业大多不重视职业病的防治”的严峻形势。
一年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保障所需资金投入,并进一步强化了监管部门的责任;完善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制,简化劳动仲裁程序,重点解决职业病诊断难的问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患者,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该修正即日起施行。
《刑法》修改
恶意欠薪入罪震慑黑心老板
本报记者 郑莉
声音: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是企业的义务。企业主欠薪逃匿,其侵害的是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全国政协委员张鸣起
2012年新年前夕,全国政协委员、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在网上看到一则新闻:2011年12月,承包重庆江北区某在建楼盘劳务项目的包工头曾某,在足额领到劳务进度款后却挪作他用,不给农民工发工资,成为实施欠薪入罪后重庆市刑拘的第一人。
“恶意欠薪入罪,体现了国家对普通劳动者的尊重和保护,一定程度上震慑了那些‘黑心老板’。”张鸣起回忆起往事仍然历历在目。
2011年2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
2008年、2009年、2010年,张鸣起连续三年提交恶意欠薪入刑的提案。而此前,全国政协委员、全总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苏立清也于2006年和2007年连续提交该提案。
两位委员认为,工资是劳动者的主要生活来源,劳动者付出劳动之后,应当劳有所得。“劳动者不应当也无法以自己的工资对企业的经营后果负责。”
但工会界的这一提案竟招惹了不少非议。连续两年,有法律界人士专门召开“恶意欠薪入刑”的研讨会,与张鸣起的主张针锋相对:“恶意欠薪固然可恶,但是否值得写入刑法,仍有讨论的余地”;“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本质上是民事行为,没有必要将其上升为刑事犯罪”;“欠薪的成因非常复杂,直接适用于刑法的思路过于简单”……
恶意欠薪入罪的争论之声不绝于耳,而张鸣起、苏立清等工会界委员的立场却无比坚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是企业的义务。企业主欠薪逃匿,这不是经济纠纷,而是劳动争议。其侵害的是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侵犯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和公民权利。你就是有千万条理由,都不能欠这笔账。”
2010年,争论达到顶峰。
令张鸣起感到欣慰的是,支持“恶意欠薪入罪”的呼声渐渐压倒了反对声音,严厉打击拖欠工资行为在全社会“达成了共识”。
如今,“恶意欠薪”已成功入罪,而张鸣起依然在努力:“现有法规还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更需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毕竟,入罪并不是‘特效药’,需要政府、工会、企业的共同努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处驶入“快车道”
本报记者 赵永智
声音:许多劳动者打不起官司,拖不起官司,赢了官司拿不到补偿,因此,把劳动维权成本降下来的呼声十分高涨。
——全国政协委员马兰翠
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恢复了我国中断几十年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1993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颁布。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形成了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环节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作为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全国政协委员马兰翠见证了我国劳动争议调处立法的全过程。
随着改革进程的加快,我国劳动关系呈现复杂、多样的变化态势,劳动争议矛盾纠纷不断增多,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情日益复杂,而传统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处理劳动争议耗时长、力量不足、申请仲裁时效过短等问题突出。
对此,马兰翠委员感同身受。她说,劳动争议案件绝大部分是劳动者告企业,由于标的一般都较小,当事人都希望尽快处理。可是按过去的规定,劳动争议要经过“一裁两审”,必须经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周期长、程序繁琐,许多劳动者不得不无奈地放弃自己的权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解决这些问题做出了积极的探索。比如,劳动争议仲裁推行的“一步到庭”制度;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实施,为职工权益维护建立了“快速通道”。
就此,马兰翠递交提案建议,要高度重视并进一步推进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加大监察力度和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相关立法,加大对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这两大特殊群体的法律保护;更好地发挥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的作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马兰翠表示,随着我国职工权益维护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职工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必将迈上一个新台阶。
《企业破产法》
职工债权实现了优先清偿
本报记者 李瑾
声音: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债务优先,应该被视为保障人权,人权当然应该大于物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玉清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23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行表决。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的周玉清,作为工会界代表,庄严地投下自己的一票,静待结果。
全程参与了此次立法过程的周玉清,日前向本报回忆了这部法律艰难诞生的过程,以及在立法中的争议和利益博弈焦点。
事实上,1986年在《破产法(试行)》的表决中,就曾出现过未被通过的局面。
1994年,有关部门开始着手起草一部新的企业破产法。搁置多年之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这部法律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于2003年8月,重启起草工作。
在新的《企业破产法》立法过程中,涉及职工拖欠工资、社保、补偿等职工债权的清偿问题,在各种利益的博弈中,成为争议最大的问题。
据周玉清回忆,讨论中,代表全国亿万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会提出,在企业破产中,应当将涉及职工利益的债务列入第一顺序清偿。而来自金融系统的声音,则以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依据,提出应当首先保障企业破产过程中,对有担保的债权给予优先清偿,来保障金融客户资金安全。
“从第一次在长沙开会,这一分歧就显现。2004年,辩论进入白热化阶段。不同利益的辩论,贯穿了整个立法过程。”周玉清回忆说,最终工会提出,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债务优先,应该被视为保障人权,人权当然应该大于物权。
事实上,很多难以为继的企业,在破产之前会经历相当长时间的低迷,对企业职工的工资、保险等各项费用开支早已无力承担,最终导致职工生活陷入困境。涉及到最大人群的利益问题,如果无法优先保障,企业破产进程不仅无法顺利进行,还会带来新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
早在2000年开始,全总对东三省、湖南、湖北等诸多省市区的企业进行广泛调研后就发现,企业的债务中,涉及职工的债务只占企业整体债务比例不高。企业破产但还有资产,用来偿还职工债务后,也并不影响债权人债务的清偿。周玉清说:“这些调研数据后来成为博弈的重要证据。”
尽管争辩一直在持续,但工会系统的立场始终坚定,那就是要最大限度、最大可能地保护职工权益。
最终,新的《企业破产法》中,明确了职工债权优先清偿的法条。《企业破产法》终于在2006年顺利出台。其中,以尊重人权,优先保障职工利益的条款,成为这部法律的最大亮点。
《残疾人保障法》修改
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
中工网记者 任艳
声音:就业权利的保障,将会更多更好地帮助残疾人树立自信心和参与社会。
——全国人大代表闫建国
“我代表全国8300万残疾人参与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日前,江苏480万残疾人中唯一的全国人大代表闫建国骄傲地说。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1年5月15日起开始正式施行。2008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参与此次修订的五名全国人大代表中有四名残疾人代表,闫建国便是其中之一。
全国有8300万残疾人,他们中的许多人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去工作成为他们提升自己价值、继续生活信心的渴求。然而,残疾人工作的权益一直缺乏法律的保障。
“这部法律强化了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保障。就业和完善的保障,将会更多更好地帮助残疾人树立自信心和参与社会。”闫建国代表介绍说。
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主要在三方面保障了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
一是,要求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果达不到比例,将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二是,对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实行税收优惠。同时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给予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三是,对残疾人在劳动就业中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作出规定,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该法还设立“社会保障”一章,对残疾人家庭、贫困的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没有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作出专门规定,给予各方面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
《劳动合同法》
体面劳动有了法律保障
本报记者 赵永智
声音:广泛的社会热议和上书勇气,充分达表达了民众特别是普通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期盼。——全国政协委员李滨生
“《劳动合同法》的制订和实施的过程,可以说是一场全民参与的大讨论、大论战、大研讨的过程。”日前,谈及《劳动合同法》,全国政协委员、全总书记处书记李滨生依然抑制不住激动之情。
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布。成千上万的劳动者上书建言,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的新纪录——30天收到群众意见191849件,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次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中所收集意见最多的一次。
“广泛的社会热议和上书勇气,充分表达了民众特别是普通劳动者对这部法律的期盼。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展现了民主立法的无穷魅力,也让民众接受了一次法制教育的洗礼。” 李滨生委员说。
从《劳动合同法》起草到颁布,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直是争议的中心。有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加重了企业负担,僵化劳资关系,不利于创新发展。而企业则普遍担心,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导致“铁饭碗”时代回归。
一些外资企业在华代表机构甚至发出了“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的言论。
李滨生告诉记者:“在这场争论中,全国总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发挥了坚强的积极作用。”全总把《劳动合同法(草案)》中与劳动者权益相关的条款,归纳成5大方面21个问题,对每一条都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各地工会根据这些问题,每个省选5个市,每个市找10个企业,每个企业最少找10名员工,听取员工意见,然后把这些意见进行集中反馈。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表决,146人出席会议,145人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1人没有按表决器。《劳动合同法》高票通过。
然而,论战远未终结。这种争论也延续到全国两会上。
李滨生对当时的情景记忆犹新。比如一些代表委员提出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让企业无法承受成本的增加等主张,但更多的是加大职工权益维护力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声音。
李滨生提醒,目前,在一些地区和企业仍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等问题,这说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让职工体面劳动仍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就业促进法》
构建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
本报记者 赵翔
声音:如果没有促进就业的法律保障,就有可能因行政决策的失误酿成就业危机,引起社会危机。——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
《就业促进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年,已经实施了整整4年。
在今年的两会上,记者采访了见证过《就业促进法》出台,并积极推动制定《就业促进法》的浙江省人大代表、浙江富润控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赵林中。
“从2003起,我和浙江代表团的代表联名,连续3年向大会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的建议》,并且得到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答复。”赵林中说。
他给记者提供了2004年的一组数据。当时,全国下岗失业人员总量保持在1400万人左右,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保持在1000万人的规模,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的目标是新增就业900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达500万人,可见就业再就业压力依然很大。
在他看来,制定《就业促进法》有两个决定因素,“第一,就业压力与就业形势严峻将是我国长期的格局,对就业问题采取积极的促进政策是基于中国基本国情的必然举措;第二,现行有关法律不能解决就业问题。”
他认为,“如果没有促进就业的法律保障,就有可能因行政决策的失误酿成就业危机,进而引起重大的社会危机。”
在人大代表的积极推动下,《就业促进法》摆上了立法的议事日程。2003年5月26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李邦良、赵林中等32名代表提出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0号议案进行了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此加快了制定就业促进法的步伐,200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会后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之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央宣传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相继制定出台了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8个具体操作办法。
2008年,中国首部《就业促进法》实施。《就业促进法》共分九章六十九条,涵盖了政府责任、工作机制、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在指导思想上,《就业促进法》不仅要求解决好当前就业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还强调注重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社会保险法》
撑起劳动者社保的“保护伞”
本报记者 于宛尼
声音:《社会保险法》是劳动者的保护伞,但我们不能指望它是完美的,实施后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
从1992年着手起草,途经4次审理,漫游了18年的《社会保险法》在2010年10月28日下午经表决通过。
“《社会保险法》立法道路的漫长与艰难,也说明其对于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走上轨道的重要性。”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
采访中,郑功成常常强调,《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社会法部门最重要的支架性法律。
“企业老板任意延长劳动时间,拖欠工资,没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未参加社会保险等现象在中国工人身上屡见不鲜。”郑功成说,“这些都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保障严重不足造成的。”
调节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增进劳动者的福利,让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补偿、失业有救助,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郑功成认为,专门立法尤其是框架性法律是最为关键的。《社会保险法》是真正专门维护劳动者权益解决劳动者后顾之忧,并增进劳动者福利的法律。
不过,郑功成感慨,“多部门平等参与社保改革中的制度设计,不仅无法找到制度变革失误的责任承担者,而且直接衍生了不正常的部门利益,恶化了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格局。”
郑功成举例分析说,一些地方将收支两条线简单地理解为多部门监管与多头经办,实际上割断了社会保险参保人权利义务的密切对应关系,已经埋下了记账不清的巨大政治风险;同时,用人单位、劳动者、政府三方之间的责任分担缺乏正常的标准,各地责任分担比重及缴费费率差异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平环境造成损害,等等。
“如果不能清晰地界定责任主体各方的筹资责任和政府财政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的责任,社会保障制度就很难获得正常、健康、持续的发展。”
履职4年来,郑功成一直呼吁肯定进步的同时,郑功成强调,“《社会保险法》是劳动者的保护伞,但我们不要指望它是完美的,实施后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这将是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重要条件。”
《公司法》修改
让职工民主管理腰板更硬
本报记者 孙喜保
声音:修改后的《公司法》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而且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也有所创新和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公司法》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在经济法专家刘俊海教授看来,修改后的《公司法》不仅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有效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完善了制度设计,而且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也有所创新和发展。
刘俊海教授全程参与了《公司法》修订。他说,作为在规范市场主体方面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公司法》从修改伊始直至《公司法(修订案)》得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通过,无不引人关注。
《公司法》诞生于1993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其中许多法条需要修改、增删。2003年6月,全国人大公布了13项立法计划,《公司法》赫然在列。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法(修订案)》。
修订后的《公司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比如取消了不合时宜的国家强制性管理规定,注重保护中小股东民事权益,其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两个法条尤为引人注目。
一是《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明确规定了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与公司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增强职工的集体谈判能力等,相对修改前的《公司法》,进一步充实了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
二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这一法条将公司解散时应当发给职工的法定补偿金,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一起,列入优先清偿顺序,充分体现出修改后的《公司法》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注重。
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刘俊海认为,要想建立更加现代的《公司法》,还有很多需要修订的地方,比如如何增强关于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方面的可操作性,让劳动者可以直接拿着《公司法》来打官司,另外还要增加《公司法》的可操作性和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