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大修”讨论从会内走向会外
期待最终表决时能“尽善尽美”
著名法学家给修正案草案打80分,同时指新增条文中“审限”有“硬伤”
“法律可以管住1000个坏人,但绝没有理由错伤一个好人,否则尊重人权无从体现。”3月9日上午小组讨论结束,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玲意犹未尽,走进电梯仍然在大声阐述着自己的观点。
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16年来再次“大修”。3月8日修改草案被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后,这部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程序基本法,围绕着新增和改动较大的110处条款,会场内外,代表委员和法学界知名人士各抒己见,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仇中文坦言,“距最终表决还有时间,有关条文仍需细化。”
“我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打80分!”已经80多岁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三审的草案令人欣慰,但也仍有不足,他期待在最终表决通过时,能尽可能做到“尽善尽美”。陈光中是著名法学家、新中国诉讼法学奠基人之一。
陈光中说,“人权入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巨大进步。他认为,总则中明确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法律程序确立了“人权不受侵犯”的原则,做到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不仅能推进我国刑诉制度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而且也为今后的立法工作起到了“范例”的作用。
“这次三审稿,新增的条款有65条,越改越好,说明经过长时间的争论,大家在许多方面的意见渐趋一致,获得了普遍赞同。”作为全程参与了刑事诉讼法修改论证的法律专家,陈光中毫不讳言刑诉法修改面临的阻力和艰难。
据悉,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个重点,社会方方面面都很关注,仅本届以来就有2485人次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相关议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纷纷通过不同形式对这部法律的修改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表面上看,刑诉法修正涉及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生命权和财产权,但实际上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都息息相关,近年来许多社会矛盾也与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的不尽完善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刘锡荣在评价各方对这部法律的关切时所说,“对人来说,没有比生命、自由、财产更重要的权利了。”
在充分肯定和称赞三审稿的同时,陈光中也指出了新增条文中的严重“硬伤”,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审限问题。他指出,这是此次修正案草案一审稿时增加的新内容:“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而二审稿则改为:“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三审稿延续了这一规定,并写在第一审程序中。
“这会导致被告人一审阶段就被无限期羁押。”陈光中说,如果这一条款最终通过,将意味着刑案一审可能没有明确审限,从而导致在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后法院迟迟不开庭,或一审开庭后无限期不宣判,这明显是一种不合乎法理和情理的行为,与总则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相违背。
据悉,围绕着三审稿中的有关条款,几天来全体代表正围绕着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焦点问题,逐字逐句推敲斟酌,并将意见不断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馈,人们有理由相信:经过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把这部法律修改得更好、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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