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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3月09日 星期一

【两会观察】刑诉法修改: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郭振纲
《工人日报》(2012年03月09日 003版)

3月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说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通过后,它既使我国刑诉法的内容更加充实、体系更加完备,又将有力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将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发展历程的一座里程碑,将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该法,这是我国基本人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是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落实了司法改革的总体要求,完善了刑事诉讼中各级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既有利于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不放纵犯罪分子,又不冤枉一个好人。比如,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看守所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总结了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一些不足,对以往存在的一些漏洞进行了完善,比如,进一步规范了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防止刑讯逼供;强化了司法审判的公开、透明原则,明确第二审程序要公开审理;完善了刑事辩护程序,保障律师会见权等。既注重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大前提下,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又注意发挥法律的引导作用,为刑事诉讼活动提供明确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我国当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要进步,制度要完善,但又不可超越现阶段的实际,不可盲目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范例。在提交本次人大会议审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不仅公开草案的全部内容,而且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公众反馈的8万多条意见,经广泛论证,吸收、采纳了其中有价值的意见。此次修法有望成为今后引领民主立法的一个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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