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权利误区
年底年初,小区业主又要交纳物业费了,此时也是业主与物业矛盾冲突激烈的时候。业主经常以物业服务不周、管理不善拒交费用,但这其中也有一些业主存在权利认识误区。
误区一:管理与侵权属两种法律关系
【案例】倪薇与所在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事项包括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运行管理等。去年底,倪薇在小区锻炼时因运动器材脱落受伤,倪薇觉得公司管理存在瑕疵,无权要求其支付物业费。
【点评】物业公司向倪薇索要物业费的根据,是小区与其签订的服务合同。倪薇使用小区健身器械时摔伤,物业公司应否向倪薇赔偿,关键要看其是否有过错,如果物业公司确有过错应作出赔偿,其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与物业服务费属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倪薇可以通过包括起诉在内等方式,另行向公司索赔,但不能作为抗辩履行缴费合同义务的正当理由。
误区二:我的地盘我做主
【案例】连倩所在小区毗邻广场,她利用自己房屋在一楼的便利,面对广场重新开门,经营歌厅。由于歌厅声音太响,没有时间限制,严重影响了其他业主生活引发诉讼。连倩认为,“我的地盘我做主”,不予理睬。
【点评】本案涉及到相邻环保关系,即房屋所有权人对于来自邻居的有害物质或噪音、振动的干扰,构成环境污染,超过一定限度时,有权要求邻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对娱乐场所的经营地点、经营面积、申请程序、处罚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新建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和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虽然连倩将歌厅开在自己家中,但破坏了周围环境,干扰了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侵犯了其他业主的相邻权。
误区三:公共用地自设车位
【案例】薛萌所在小区住户较多、车辆多。为解决停车难题,薛萌等19人在小区内路边、空地、绿化带采取划线、安装地锁等方式各自“圈”了车位。在他们看来,这些地方属大家共有,自然人人有份,谁都可以占,谁先占就应当归谁。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本案中,小区共有用地并非谁占归谁,薛萌等未经其他业主许可而圈出车位,因侵犯其他业主的共有权而不受法律保护。
《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误区四:物品被盗物业赔偿
【案例】袁卉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约》,并缴纳了全年的物业管理费。两个月后,袁卉放在自家楼下的电动车被盗。因公安机关侦查未果,袁卉遂要求公司赔偿。物业公司认为,合同中并无丢失财物由物业公司赔偿的约定,也未收取专门保管费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其无任何过错。
【点评】《合同法》第374条指出:“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物业管理合约》中没有保管及赔偿的约定,物业公司也没有收取保管费用,其对业主财产不负有保管责任。
误区五: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
【案例】一家物业公司为确保小区安全,分别在每个单元一楼入口处安装了电子监控探头,实行24小时监控,画面存储周期为一个月。一楼业主乔姗发现,自己在门外的一举一动,甚至在开门后家中会被探头摄录。遂认为物业公司窥视其隐私,侵犯其权利,要求拆除探头。
【点评】物业公司并未侵犯隐私权。判断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侵权,要看物业公司安装监控探头的行为是否违法。物业公司为了保证小区安全,维护全体业主利益,安装监控探头不被法律禁止。物业公司没有偷拍偷录的过错。物业公司安装监控探头不是针对乔姗一个人或其他特定的某一个人。家中的一些设施被探头摄录,乔姗可以设置门帘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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