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法草案首次审议
国有资产、涉及公共利益资产将“法定评估”
《工人日报》(2012年02月28日 03版)
本报北京2月27日电 (记者张伟杰)27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资产评估法草案规定,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公共利益,并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一般来说,某资产是否需要评估,取决于资产所有者和资产交易双方意愿。对于国有资产、涉及公共利益的资产等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委托评估的称为法定评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方式选择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是指由专业机构及人员对资产价值进行测算的市场服务行为。目前我国已形成包括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在内的六大类评估专业,分别由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和保监会五个部门管理。全国有各类评估机构近万家,职业注册评估师10万多人,从业人员约30万人。
由于缺乏行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法律规范,再加上行业多头管理、评估市场人为分割,多种行业标准和执业规范并存、行业监管薄弱,在国有产权交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领域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交易价格显失公平、资产所有者权益受损、法律责任不清等问题,亟待制定专门的资产评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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