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还有不少劳动者加了班根本拿不到加班费,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谈何加班费缴个税?
缴个税不是问题能否拿到加班费才是问题
刘鹏
《工人日报》(2012年02月25日 06版)
2月20日,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
事实上,加班费缴纳个税并不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一是多年来,一直都在征缴加班费的个人所得税;二是公众也普遍认可加班费是工资所得的一部分。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加班费征缴个人所得税,显然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劳动者如果被安排加班,被安排在节假日上班,能否果真拿到应得的加班费?
按照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这一规定恐怕已经“烂熟于心”,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能按法律规定给付劳动者相应加班费的,并不多。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很少支付或者从未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情况依然多见。
当劳动者尚在感叹加班费是“雾里花”、“水中月”时,国税总局却在强调加班费一定要缴税。
虽然遭受了不公待遇,拿不到加班费不归国税总局负责,但国税总局的强调还是让人觉得有一点儿多余、有一丝纠结: 似乎劳动者缴税的主动性依然是不够的。
其实不然,一是现实中还有不少人在加了班以后根本拿不到加班费,谈何缴税?二是拿到加班费计算后够不到缴纳标准,劳动者怕什么?三是拿到加班费缴税也不是100%,少部分缴税,大部分是工资收入可以改善生活,劳动者又何乐而不为?
缴不缴税其实并不是问题,问题在于,能不能在缴税之前,如数拿到加班费?对此,国税总局在向劳动者强调的同时,不妨也向用人单位、劳动管理部门先行强调一下加班费给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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