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解释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公开、规范
6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
《工人日报》(2012年02月23日 03版)
本报北京2月22日电 (记者张伟杰)今天,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7月1日起,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等的6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确保减刑、假释的公平公正。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既不利于法院科学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利于充分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对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实行开庭审理,可以更好避免减刑、假释审理工作中的“暗箱操作”,也可以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但鉴于目前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无法要求所有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规定》选取了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6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
这六类案件是:(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3)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5)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6)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规定》还明确要求,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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