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观点】由“见义勇为无奖”说开去
近日,有网民在论坛和微博上反映,江西省贵溪市青年潘辉强勇斗歹徒身负重伤后申报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却因此前曾有犯罪前科,而被当地有关部门拒绝。此事引起网民质疑,有“污点”能不能成为榜样?当地的规定出于何种考虑?(见2月14日《南方日报》)
潘辉强帮助邻居与歹徒搏斗的过程中连中三刀,被送往医院救治时曾一度因失血过多而出现休克,随后,有关方面向贵溪市有关部门递交了申请报告,为潘辉强申请见义勇为个人称号,而申请被拒。对此,金屯镇一位副镇长表示“有案底”是申请遭遇瓶颈的关键。市政法委一位副书记强调,在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评选过程中应优先事迹更为突出的典型。当地政法委一名干部则表达了因经费紧张而致评选名额有限的说法,这导致每年总有一部分见义勇为者注定默默无闻。
名额资金有限,总要好中选好。仔细分析,上述说法不无道理。问题出在哪儿呢?
为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一些地方成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会,在表彰见义勇为模范人物的同时,也为其提供一定的物质补偿。但有时,基金会财力有限,杯水车薪,表彰先进人物时,有关部门左右为难。
现实的困境是,一方面,我们应该从精神层面表彰、鼓励更多的见义勇为者,同时,尽可能不让好人“流血又流泪”;另一方面,物质补偿力量不足,又让有关方面对授予谁、授予几个见义勇为者荣誉称号而为难。这是一个实践中的难题。我们谁都不希望因为这样那样的理由,而导致见义勇为者得不到本该享有的荣誉,使一个个公认的好人,英雄气短,扼腕叹息,陷入尴尬窘境。
也许需要改变我们的奖励思路,即只要符合见义勇为行为构成要件的大前提,尽可能不要拒绝申请者。因此,需要我们尝试探索更加多元的表彰与奖励方式,完善各地基金会运行机制,打开多种募集资金渠道,不要再让诸如名额、资金等环节上的短板,成为见义勇为者享受荣誉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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