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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2月07日 星期一

【各抒己见】集体合同签订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陶余来
《工人日报》(2012年02月07日 006版)

工会工作实践表明,普遍依法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牵住了职工权益的“牛鼻子”,打开了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的突破口,深受广大职工群众欢迎。但与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期望相比,集体合同签订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要特别重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源头性牵动作用

近年来,各地区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签订方面虽然有所体现,但总体来看,企业单个签订集体合同的还是占多数。单个企业在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由于没有产业关系专家、谈判专家以及有威望和经验的会员代表参加,工会代表职工谈判往往明显处于劣势地位,甚至流于形式。

而一个地区的某个行业(比如建筑业、餐饮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如能由上级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牵头,就完全有能力从容邀请各方面专家,谈判前进行认真细致缜密全面的调研、策划,从而严格规范地按照程序,签订出高质量的、能较充分维护好职工权益的集体合同。继而让单个企业依照这样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具体签订本企业的集体合同,可以杜绝太过走样或纯粹走过场的弊端出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于本地区业内单个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的指导作用,丝毫不亚于企业集体合同对于单个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指导作用。

要特别重视集体合同内容中涉及职工安全、健康的条款

当前,劳动力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占农村流动劳动力60%的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更高,在择业上更注重自身发展,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民主参与的意识更为强烈,这已成为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中最为显著的特征。正因为如此,我们不能把工资集体协商当成集体合同签订的全部。

有的地区新颁布的《集体合同条例》中,把工资诉求置于第一位,而把安全置于第五位。笔者认为,集体合同要高度重视职工的全面发展,把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把保障职工健康、全力防止职业病发生放在第二位,工资增长置于第三位。这样说,并不意味着职工工资增长无关要紧,而是更符合依法维护职工根本权益的工作逻辑。如果集体合同内容中只注意工资协商,而不能与时俱进地对职工安全、健康给予更进一步的重视,实在有本末倒置之嫌。

集体合同内容中要真正有集体协商的内容

笔者在集体合同签订工作实际调研中发现,相当一部分企业的集体合同中关于工资标准,写的都是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地方政府确定的政策底线,以此作为职工工资最低标准,是企业的本分之举,如果集体合同中工资标准不能在此基础上有所提高,则“协商”成果何从体现?

事实上,大多数企业实际执行的工资也确实高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之所以不愿意将实际已经做到的内容赫然写入集体合同,是害怕给自己戴上“紧箍咒”,失去回旋余地。因此,在集体协商过程中,职工方代表要注意将企业以往实际执行的工资、福利等项内容综合起来考量,一并写入,并在企业经营较为顺利时,力求有所突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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